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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从工作岗位的正常调动,要怎样合法开除?

某员工坚决不服从公司正常的工作岗位调动(注:原工作岗位与待调工作岗位相比,只是工作地点不同且都在同一城市,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待遇均相当),公司想开除此员工,请问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主要关心,开除次员工对其经济上的补偿问题。 ——请分别说明员工为试用期和为正式员工。 ——最好能列出对应的的法律条款。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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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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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需要纠正一个错误的观点,即由于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在08年废止,因此,该条例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的规定,也相应废止,各企事业单位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的类似规章制度,也已经失去法律依据,不能再用来处罚员工,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就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某员工坚决不服从公司正常的工作岗位调动的最严厉的处罚就是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而不可以采用开除的办法。 那么如何看待并处理“某员工坚决不服从公司正常的工作岗位调动问题呢”? 1、如果劳动合同上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那么,虽然待调岗位和原岗位都在同一城市,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待遇均相当,但由于改变了工作地点,同样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是违法行为,该员工有权拒绝接受。
     这种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情况,不能据此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也不适用与此条相关的经济补偿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2、如果劳动合同只约定了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工作地点,那么,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调整该员工的工作地点,否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的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3、试用期内员工的情况,约定了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情况,与“1”条阐述的内容相同。 而没有约定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情况,由于该员工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属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同样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2019-02-17

    ···可以照此(三)办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2019-02-17

黑心老板吗?给钱就告诉你!

2019-02-17

    某员工坚决不服从公司正常的工作岗位调动(注:原工作岗位与待调工作岗位相比,只是工作地点不同且都在同一城市,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待遇均相当),公司想开除此员工,请问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主要关心,开除次员工对其经济上的补偿问题。
   ——请分别说明员工为试用期和为正式员工。   ——最好能列出对应的的法律条款。 公司因为是从事安保行业,调动岗位完全是公司正常运行的要求,和简单的经济利益无关。
   -------------------------- 1、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法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的情况,此类的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试用期过后,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合同要支付补偿,支付补偿依据46条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019-02-17

     楼上的领导,小弟一般在这里只学习知识,不怎么说话,但同样作为一名最底层的劳动者,想在这里说一说心里话,有冒犯之处请您能设身处地的谅解。。。。 当然作为现代的领导,工作中有很大的难处和压力,这大家也知道,可最为普通工人可能有着更多的无奈!劳心者治人劳力者至于人!我们总是被摆布的对象,您为刀俎,我为鱼肉,只有任人宰割的份,何有还价之力啊!! 说到底不就是个不服从岗位调动吗,他肯定是有苦衷的。
    作为领导,您天天在单位工作是为了什么?当然了,您会毅然的回答我——赚钱!!可总得有个静静的夜晚,在睡不着觉的时候,您会面对最真实的自己,问自己到底是为了什么整日忙活,员工们、工人们、师傅们的那些曾经的笑脸会在您的脑海中闪现!我想此时此刻,人民币和权利的诱惑,开除人时的过瘾好像就不是那么爽快了吧,剩下的恐怕是一丝的空虚和凄凉! 从现在起学得宽容吧。
    。世界本身就是宽容的,如果心灵宽容的,就会感觉到世界的宽容和美丽,得饶人处且饶人,能放手时就放手吧。 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把自己和自己拥有的权利看得淡些,再淡些。
  地球缺了谁都转,毛主席那可是伟大的领袖,小弟说句冒犯的话,恐怕您的权利再大也大不过毛主席吧,可他老人家仙逝了这么多年,中国不也开奥运会了吗?! 可能您为公司做了突出而无法替代的贡献,但一旦有一天,我说万一或假设,公司由于某种原因不需要您了,难道离开您之后公司就倒闭了?? 仔细想想这些吧,给员工发薪,用得是公司的钱,不是掏的您的腰包。
    。。我相信您和每一位员工都没有深仇大恨,有什么必要和干活受累的兄弟过不去!再说句到家的话没有底下这些受累的兄弟,哪有当领导的薪水,您肯定会说某某不干了,想干的人有的是,中国就是人多!您要是这么想,我就什么都无语了。
  陈胜、吴广起义说到底就是因为上班路上下雨,迟到了会受惩罚!!! 小弟说话对事不对人,我这是说给全天下所有领导的,不是针对您个人。  。。。 当然了,话分两头说。
    中国的基本国情就是“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素质较低!”对于一些屡教不改,诚心捣乱,妨碍生产、素质极低,打架斗殴,整天没事找事的人就得惩治一下!让他们长长记性!但我认为这种员工总是少数,领导做工作还是得恩威并济,恩服为主,得民心者得天下啊! 希望您能认真的看看小弟的心理话,逆耳忠言可能对您会有些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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