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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人不愿出庭,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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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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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愿出庭是可以的,但要及时告知申请通知的公诉机关或辩护人。请看司法解释: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三)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本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般要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

201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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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但不愿出庭的不能强迫。 既然不能出庭作证,即拒绝接受询问,这就不再是证人了,交“书面证言”没有用处。 另外,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应该是公安局或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不是“书面证言”。

201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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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狼先生说得没错`最后这一点`本人经历过`(`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应该是公安局或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不是“书面证言”。)我出具证人证言起到的作用不是很大``公安局一定要做一份询问笔录`才能成立刑事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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