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怎样的?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 号)的规定,从2000年起,“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 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也就是说,从2000年1月1日起,凡将户口迁人小城镇落户的农民,除正式进人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有社会生活保障工作者外, 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对之前落户小城镇的人员,应按 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关于“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全部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 号)的规定,从2000年起,“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 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也就是说,从2000年1月1日起,凡将户口迁人小城镇落户的农民,除正式进人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有社会生活保障工作者外, 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对之前落户小城镇的人员,应按 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关于“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 证明,办理小城镇落户的手续。
”因此,他们自落户小镇之日起,就不再享有原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一切待遇,即使有些人没有按照国发〔1997〕20号文件的规定交出自留 地或承包地,也应当认定其不再享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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