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扑救火灾以外还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1998年《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新《消防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消防组织承担火灾扑救任务以外的灾害救助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职责,并将这种职责的主体,由公安消防队扩大到专职消防队。 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专职消防队应当仅限于政府组织的专职消防队,而不包括单位专职消防队。 本条的规定与公安消防队在汶川大地震救援所体现出的高度专业化和战斗力是有很大关系的。从国外的情况看...全部
1998年《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新《消防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消防组织承担火灾扑救任务以外的灾害救助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职责,并将这种职责的主体,由公安消防队扩大到专职消防队。
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专职消防队应当仅限于政府组织的专职消防队,而不包括单位专职消防队。
本条的规定与公安消防队在汶川大地震救援所体现出的高度专业化和战斗力是有很大关系的。从国外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国家的消防队伍都承担着抢险救援和救急任务,队员受过专门的培训,并配备有必需的专业装备,成为城市救灾的主要力量。
如美国的消防队是建立在地方自治基础上,尽管各城市消防队的工作范围和任务不尽相同,但是,大多数消防队自成立之日就担负起紧急救援的任务。起初这一任务也只限于解救被困在危险环境中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遇难人员,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渐将化学事故、爆炸、危险品泄漏的处置及交通事故救援等列人消防队的救援范围。
日本在1M7年制定的《消防组织法》和《消防法》中明确规定各地消防队伍实施救援工作,并有组建消防救援队伍的规定和装备配备标准,目前已发展成为特别救助队、水难救助队、山岳救助队、化学救助队等专业救援队伍。
法国在上世纪80年代,即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事故后,就开始筹建以抗御核事故、化学事故等现代特殊灾害事故为目标的特勤队伍。尤其是日本东京地铁“沙林”事件发生之后,法国应邀派专家前往现场,并在总结该事故处置经验的基础上,修改了本国的有关计划,调整了队伍和装备结构,添置了大量特种装备。
其他如俄罗斯、马来西亚、韩国等国家也都相继成立了专业特勤队伍,并将消防局改为消防救援局,调整了防范计划,增配了特种装备。从我国情况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除了参加灭火救援外,也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006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就规定,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公安消防队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44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班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