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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提前解除,补偿金的起算

补偿金从什么时间起算?是从用工之日起,还是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之日计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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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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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1日开始算起,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月工资高于当地去年社平工资的3倍的,按当地去年社平工资3倍支付。 如果属于旧的《劳动法》界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2008年1月1日以前的那部分工龄也要支付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参见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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