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集体户口如何设立?
单位集体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单位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二)单位录(聘)用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或者依据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录(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3人以上,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本细则明确的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一般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单位的成(设)立的批文或相应...全部
单位集体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单位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二)单位录(聘)用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或者依据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录(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3人以上,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本细则明确的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一般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单位的成(设)立的批文或相应的登记法律文书(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三)用于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产权证;
(四)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交纳凭证;
(五)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居民身份证;
(六)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以建立单位集体户,用于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学生集体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供学生集中住宿的合法固定住所;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大中专院校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三)提供学生集中住宿的房屋产权证;
(四)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本市(县)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本市设立的区(原五县除外),一律不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应当向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三)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
(四)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一)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有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且所在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
(二)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引进的、已签订录(聘)用合同的人才或者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本市区、县公安机关可以以社区、村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村)托管户,统一登记符合落户规定,但在当地无处落户公民的户口。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