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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的存在方式的特殊性?

如何理解人的存在方式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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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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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古以来,徇私枉法罪就是一种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中常见的犯罪。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及该罪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对本罪的理解存在诸多的争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多的困难。因此了解什么是徇私枉法罪,如何认定徇私枉法罪就显得非常必要,下文为你详细解答这两方面的工作。
  一、什么是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三)主体要件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四)主观要件徇私枉法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无罪的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  二、如何认定徇私枉法罪在司法案例中,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由于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往往容易造成混淆、不易区分。
  要认定徇私枉法罪,与注意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区别,二者主要存在着以下不同:(一)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而后者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二)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后者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
  (三)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而后者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行为人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
  
  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案例远远比法律条文的一般规定要复杂得多,每个小细节的不同都可能影响当事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的认定。虽然我们对什么是徇私枉法罪,如何认定徇私枉法罪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涉及到这方面的犯罪,笔者建议您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他们的专业法律知识才是我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可靠保障。

2014-04-03

32 0

每个人都是一个不同的个体,其成长环境不尽相同,其思维方式也不同,故每个人的个性都不同。尊重他人,就是尊重他人的个性。

2014-04-03

29 0

像我回答你的问题,你却不知我到底在想什么,仅仅用自己的思维去重新理解文字的能指与所指。换而言之,不论外界如何给予一个人信息,这些信息都是要经过个人的“转码”的。故而人不可能了解另一个人。此为特殊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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