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和体系建设有何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本条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三是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一)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目前我国食品生产经营方式总体上还比较落后,食...全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本条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三是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一)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目前我国食品生产经营方式总体上还比较落后,食品安全问题的掌控能力还比较薄弱。为了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可溯可控,新法增加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从源头生产到最终消费,往往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多个场所。在此时空分离的过程中,食品安全控制主体和风险因素也会发生变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现实需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事件多发频发,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社会陷人危机,一些国家和地区着手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增强食品安全掌控能力。2〇〇4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
2〇〇7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食品药品安全
“十一五”规划》,提出加强食品品种特征溯源技术、食品产地图谱技术、食品产地标签和条码示踪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技术等研究;2010年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提出完善乳品追溯制度;2010年商务部、财政部分两批在20个城市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2012年6月23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推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检验检测互认和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区域合作,强化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支持配合。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追溯手段和技术平台,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存在认识不统一、管理不统一、技术不统一等问题,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在总结有关部门和各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为确保有序衔接,新法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包括追溯主体、追溯事项、追溯方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追溯责任等内容。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顶层设计至关重要。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设属于系统工程,需要跨环节、跨部门、跨系统建设。
为此,必须由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分工合作、协同推进。食品从源头生产到最终消费,食品生产经营往往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程序,任何环节和程序存在缺陷或者出现差错,都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只有实施全程追溯、协同推进,才能保障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在问题发生时能够准确溯源并有效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包括追溯主体、追溯事项、追溯方式、追溯平台、追溯信息等。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关于由谁承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有的基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认为应当由政府部门负责建设;有的基
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为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建设。经反复研究论证,确定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这是追溯制度的基础,也是保证食品可追溯的前提。
(三)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可分为传统追溯体系和现代追溯体系。传统追溯体系主要是通过食品生产经营记录、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等方式进行追溯。
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持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传统追溯方式具有方便、经济等优点,但也存在工作量大、重复繁琐、操作不便、效率低下、资源难以共享等弊端。现代追溯方式是采用高科技手段,运用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的。
该方式往往具有产品录人查询、消费警示信息发布、监管信息发布等功能,能有效弥补传统追溯方式的缺陷。所以,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四)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制度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追溯体系,另一方面则是追溯机制,仅强调追溯体系这一点还不够,还必须强调,由几家有关部门建立全程追溯的协作机制,以便把各个相关环节、追溯事项等有机地衔接起来,从而构建完善的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往往是从消费终端向生产经营源头进行追溯,这必然涉及相关领域的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
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人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前的监督管理。
为实现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的目标,最大限度地发挥追溯体系的功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以保障两部门相关追溯制度的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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