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行政复议的,怎么确定行政赔偿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而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 决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 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这一规定表明,经过 行政复议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为:最初的侵权行政机关。对于由最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造成的损害,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没有加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 的,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 机关。 行政复议...全部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而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 决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 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这一规定表明,经过 行政复议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为:最初的侵权行政机关。对于由最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造成的损害,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没有加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 的,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 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造成的损害,经过行政复议,只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情 况下,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指出,尽管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 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 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但不能据此认为复议机 关与最初的侵权行政机关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 担连带责任。
因为最初作出的侵权行为和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并非共同行使职权,复议机关与最初的侵权行政 机关应当各自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 任,不负连带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