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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和做法是什么?

国外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和做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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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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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制发轫于近代英国,由英国实行多年的弹劾程序演变而来。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是:政府及行政官员的行为和业绩都要受到监督,必须公开自己的政治活动,对自己的言行举止、工作方法和工作绩效负责,接受来自上级和选民的评判,乃至罢免和起诉。
  行政问责制是西方政党政治和宪政体制的产物,历经几百年的演变,已日臻成熟和完善,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所谓问责主体是指由谁来发起和实施问责。与问责主体相对的是问责客体,即被问责的一方。
  毫无疑问,政府及其各级官员担负着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是当仁不让的问责客体。为保证问责的覆盖面和有效性,西方国家行政问责的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那些代表公众利益而行动的机构,如立法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第二类是官员的上级,即上级行政机关和官员;第三类是公众成员,如选民、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民主政党等。
    西方国家的行政问责主要依靠议会、法院、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外部问责,而不是行政部门内部问责。在实践中,多种问责通常是犬牙交错,很难完全分清彼此。以下是西方国家常见的五种问责主体:议会问责。
  议会问责的途径有倒阁、弹劾、质询和调查等。如英 国的议会问责主要是通过不信任投票、质询、调查等形式,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不信任投票。  英国内阁推行的政策必须得到多数议员的支持,议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内阁的施政方针或阁员、部长的行政行为表示信任与否。
  一旦议会通过不信任案,要么是内阁向国家元首提出总辞职,要么是首相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并重新选举议员。英国内阁实行连带责任制,只要某个成员有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就必须总辞职。  司法问责。
  在西方国家,司法机构是实施问责的另一重要力量。如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有力方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凡属违反宪法的行政行为均被宣布无效,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政府内部问责。如部长监督和行政裁判所监督是英国政府内部问责的主要方式。  部长监督是指公民在其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有权直接请求部长干预。行政裁判所监督是指在英国普通法院外,以立法的方式设立了特别裁判机构,专门来解决行政争端及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某些和政策有关的争端。
  公务员问责。如德国法律规定了对公务员履职犯错的追究责任机制,对违纪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罚款、减薪、停止晋升、降级、降职、开除公职、削减和取消退休金等,对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权限分别由主管部门、行政上级和纪律法院行使。
    选民问责。如美国选民问责的一个主要行为是罢免。其一般程序为:要求罢免官员的发起者提出罢免申请并得到批准;罢免发起者在选民中间征集到规定数量的请愿书签名;全体选民投票决定特定官员是否应当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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