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官员频频复出反映了现阶段我国
现代民主社会中,我们强调针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的职责和履行的义务而实行并要求其按特定的法律程序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问责制度,是中国行政改革的焦点之一,在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制度探索,已经逐步走向成熟。
一、建立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
随着民主政治建设,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呈现出领域拓展、内容细化、对象多元化等特点,从实践角度诠释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有效冲击了行政领域中的陈腐官本位思想,彰显了政治文明的进步,成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的新亮点。
行政问责制度及其规范的产生改变了行政活动中的无责任状态,它将全部行政活动归置于法律之...全部
现代民主社会中,我们强调针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的职责和履行的义务而实行并要求其按特定的法律程序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问责制度,是中国行政改革的焦点之一,在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制度探索,已经逐步走向成熟。
一、建立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
随着民主政治建设,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呈现出领域拓展、内容细化、对象多元化等特点,从实践角度诠释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有效冲击了行政领域中的陈腐官本位思想,彰显了政治文明的进步,成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的新亮点。
行政问责制度及其规范的产生改变了行政活动中的无责任状态,它将全部行政活动归置于法律之中同时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遵循了有权必有责的制衡原则,增强了政府的责任意识,有助于政府角色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的转变;另一方面,行政问责所警示的是行政主体对其行政活动后果的评价和看法,它既是一种行政制度,又体现为一种行政文化这增强了官员的自律意识,更注重接受监督和自我约束,随着政治文明活动的进一步发展,进而改善了政府形象,一个透明和可问责的政府形象已开始显现雏形,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当前责任政府的建设。
二、现行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
历经多年的行政问责实践和制度探索,中国行政问责文化从逐渐摆脱浓厚官本位陈腐思想逐步走向成熟,在这个发展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行政问责法律制度体系亟待完善。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法规、条例比较多,规定的问责范围、问责力度都不尽相同,没有统一的标准;另外有些制度缺乏操作性,实际执行难如一些官员的盲目决策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选拔人才方面存在失察,当事人调离了工作岗位后对原有责任人难以问责,现任责任人又不能问责。
2、行政问责信息不充分,转自[星论文网]www。starlunwen。net,是阻碍其发展的最大的前提性障碍。我国大部分信息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信息不公开,公众无法知悉,行政问责则无从谈起;与信息公开相联系的就是新闻媒体的独立报道权,在现实中,地方领导报喜不报忧以维护安定为借口掩盖负面消息,千方百计阻挠新闻媒体对不利于官员仕途的事实报道,严重影响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3、行政问责追究不力。在一些地区有责任人受到追究只是流于表面现行的行政问责大多是部门内部的同体问责,从行政问责制的长远发展来看,必须实行对行政官员责任追究机制从内部到外部监督的方向发展即异体问责,然而实际履行时如果对失责官员惩治过轻起不到警告震慑的作用,违背了行政问责制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作用。
比如,在追究责任时往往“引咎辞职”来敷衍了事,许多地方对责任者采取仍保留原级别,由组织重新安排工作,相反本应该降职的,“问责”后安排其他职位反而升职,若非媒体、公众揭发报道,这样的问责还不如不问。
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途径
在一定时期需要更加充分地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使之有效、高效、长效化,必须按照权责统一、民主公开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和明确行政问责的范围、内容等,提高问责制的权威性,切实建立起“可问责”的政府。
第一,明确、细化政府职责。只有建立起明确的权责构架才能进一步确定问责的范围、对象及方式,进而确保行政问责的有效实施从目前的行政体制看,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方面各自承担职责;要明确政府和各部门行政首长及相关人员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想,使之形成完整的政府责任链条。
第二,从立法制度上完善问责的规范体系,要做到有法可依即加快补充实行问责制度实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空白,同时对有关行政责任的范围、主体、期限等问题明确细化,确保其切实可行;要做到统一立法体系即统一从中央到地方所指定的各项法律、法规等的适用范围、效力,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责任。
第三,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职能,各级政府要真正赋予公众对政府活动的知情权,应深化新闻舆论报道体制改革,减少和排除行政部门的干扰,保证新闻宣传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透明行政,政务公开,将政府及官员的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下,使行政问责具有现实意义。
第四,健全问责程序 , 完善实施环节。
行政问责制不仅要规定问责主体应根据本组织要求提出问责,还要规定根据公众检举、投诉以及新闻媒体曝光提出问责;不仅要具体规定提起质询方式和程序来推动问责,还要规定责任官员的回应、具体的监督机构等。
将问责事由、主体、客体明确,完善行政问责程序做到问责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总之,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构建可问责的政府不仅是行政改革目标的内在要求而且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