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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适用什么样的程序审理?

发回重审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应适用什么样的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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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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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 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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