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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关于信用档案是如何规定的?

食品安全法关于信用档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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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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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 该制度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査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约谈情况,也应当纳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二是信用档案要依法向社会公布。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査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这里需要注意,在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过程中,要注意依法公开与依法保密的关系。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 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据此,有观点认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尚未结案的食品安全案件查处信息,尚未处置结束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和检验方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以及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有关信息,可以纳人档案信息,而不纳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
     三是要实行分级监管。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这要求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对于信用较低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强化监管,增强监督检查频次;对于信用较高的企业,可以依法降低监督检查频率。
   四是实行联合惩戒。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设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国务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公布实施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M—2020年)》(国发〔2014〕21号)。
    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批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和标准,逐步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取得积极进展。同时,我国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严重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重特大生产 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等 现象屡禁不止,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和着力推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〇号)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建设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与金融机构、证券监管等部门实现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 号)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全面建立,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所有食品经营者和中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信用档案实现电子化。
  有关部门也研究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发布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发布了《信用基本术语》、《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等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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