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 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应当及 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 栏,并可以采用会议、广播、视频和互联网等村务公开形式。 下列村务事项应当公布:
(一)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二)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及村务监督情况;
(三) 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目标;
(四) 本村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五) 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管理的资产、资 金、资源等情况;
(六)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村务工作人员的...全部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 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应当及 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 栏,并可以采用会议、广播、视频和互联网等村务公开形式。
下列村务事项应当公布:
(一)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二)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及村务监督情况;
(三) 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目标;
(四) 本村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五) 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管理的资产、资 金、资源等情况;
(六)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村务工作人员的报酬和补贴 情况;
(七)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 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十)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 施情况;
(十一)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或者法律、法规 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 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 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小组可以在便于本组村民阅览的地点设立组务公开栏,及 时公布本组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向 村民委员会查询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向 村民委员会查询。村民委员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十五日 内作出答复。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村民可以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查阅有 关账目。
第二十五条村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三至七名村民组成。村务监督委员 会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专业知识的人 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村财 务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其成员可以 连选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每年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和监督。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 表认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称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按原 推选方式予以罢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决定,可以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按原推选方 式补选。
第二十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监督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
(二) 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 监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
(四) 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
(五) 监督、检查、审核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资产、资金、资源 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 参与制定村民委员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落 实情况;
(七)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监督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有关会议,有权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有权对村务事项和村民 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询问。村民委员会的决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违背或 者有重大错误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提出改正意见。
经指出后不 改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建议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 村民代表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审议。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代表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支持村务 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意见、 建议,应当及时作出答复。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和 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反映:
(一) 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
(二) 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 定的;
(三) 对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擅自作 出决定或者处理的;
(四) 对村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打击报复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村民和村务监 督委员会反映的前款所列行为,应当负责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 应当责令公布或者改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委员会承担工作报酬 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 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 持,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民主评议结果与评议对象的使用和工作报酬等直接挂钩。村民 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 委员会举担工作报酬的聘用人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予以解聘。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依法按照归档范围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管理。村务档案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规范,并有专人负责。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 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 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 本村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情况;
(五) 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 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 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区人民政府农 业、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 构进行。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 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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