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生活 生活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的内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的内容有哪些?

全部回答

2016-11-10

61 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 (1995年1月16日法经〔1995〕13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经〔1994〕22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和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 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土地被征 用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由被征地 单位集中管理,列专户储存,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监督指导 使用,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 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分 给个人、移作他用或平调。
    你省九江市庐山区虞家河乡大桥 村第十一组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虞家河乡人民政府将部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乡、村两级按3: 7比例留用,并将该费用于扶助、开办乡属企业的做法与上述规定相悖。
  且 大桥村第十一组在土地被征用后,仍然保留着村民组委会机 构,在信用社有开户和存款。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虞家河乡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村民小组对上述费用的使用。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生活
生活常识
服装/首饰
美容/塑身
购车养车
家电
礼节礼仪
美食/烹饪
购物
购房置业
婚嫁
家居装修
交通出行
起名
保健养生
育儿
生活常识
生活常识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