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95条...全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9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96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交通事故拫害赔偿当事人双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即请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是出于i当事人自愿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如果仅由一方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争议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2)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超过1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也可以受理。(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调解申请必须是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不能是口头申请调解。(4)申请调解的内容必须是关于损害赔偿争议的,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对当事人符合条件的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始进行调解的日期可以分为以下4种情况:(1)对于没有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争议,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当事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即行组织调解。
这种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中的当场调解,不受调解期限和具体调解程序的限制,但也必须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P调解损害赔偿,申请调解的内容必须是关于损害赔偿争议的。
(2)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3)对人员受伤的损害赔偿调解从受伤人员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4)对人员因伤致残的,受伤人员在治疗终结后应当出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损害赔偿的调解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由于不同的伤残等级直接影响到对受伤人员的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此,在有人员致残的交通事故中,未确定伤残等级,无法确定具体的损害赔偿数额。(5)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从损失确定之日起。所谓损失确定,是指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由专门的损失评估机构进行定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在调解开始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人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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