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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协理仅以本人名字签字.无机构名称和盖章签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有效吗

房产经纪协理仅以本人名字签字。无机构名称和盖章签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有效吗我和卖家通过中介三方签二手房买卖合同。因中介提供的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双方又签中止协议。但中介认为协议她未签字。故原合同中“合同订立,中介费由甲乙双方各付成交额的0。6%”为居间合同。仍有效。讨中介费。
我发现1)居间合同仅此条款。缺少中介服务的内容。要求和标准。中介只有权利无责任和义务。显失公平2)中介店堂告示中“收费按实际成交价格总额的1。2%收取,即双方各付0。6%”(现实际成交价格为0元)“不成交不收费”3)而中介只以个人名字签字。无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和盖章。
而她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只有房地产从业人员证(可能相当于经纪人协理身份)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经纪人协理不可以独立从事(只能协助)房地产经纪活动。而且只能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她违反了法律法规。
可否拒付中介费及认定居间合同无效。

中介在正式居间合同上必须有公章和法人章,否则可视为无效居间合同。

中介在正式居间合同上必须有公章和法人章,否则可视为无效居间合同。收起

2018-01-09 05: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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