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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方法是否合法呢?

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方法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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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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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包括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本条为新增内容,其目的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方仅需“提供线索或者材料”,而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证据收集合法的举证责任。
  
  同时,建立起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相配套,保证责任的落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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