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27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子女对
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规定:第一,继子女(对方儿女)是否应当赡养你的妈妈,取决于你妈妈与她们之间是否具有抚养教育关系。
如果妈妈再婚时,对方儿女未成年,并且一直与妈妈和你的继父共同生活。即,与你妈妈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对你妈妈有赡养义务。否则,对方儿女只是由于父亲与你妈妈的再婚,而与你妈妈形成了名义上的继母女(继母子)关系,对你妈妈没有赡养义务。
第二,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决定了生子女赡养父母是不具有任何附加条件的法定义务。 即使对方的儿女,与你妈妈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对你妈妈具有赡养义务。但不能因此免除你妈妈亲生子女对她的赡养义务。
换言之,无论妈妈是否再婚,或者妈妈再婚后到否有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不能成为生子女不履行赡养妈妈的义务,甚至将赡养妈妈的义务推卸给对方儿女的法定理由。 换言之,无论妈妈是否再婚,或者妈妈再婚后到否有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不能成为生子女不履行赡养妈妈的义务,甚至将赡养妈妈的义务全部推卸给对方儿女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