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教育科研网进城务工子女上学分片该上什么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全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具体条款见当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在本区居住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实申请材料并公示后,享有属地广州市户籍学生同等权利。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区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享受为其适龄子女申请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优惠政策:
(一)获得广州市见义勇为奖或平民英雄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在本区工作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可的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专项奖励及有关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因其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符合本条第一款的条件之一,且拟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及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及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证明等材料,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公示后,统筹安排至本地公办学校入学。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户籍为广州地区(含广州市辖下10区2市)以外、在黄埔区居住并办理了居住证,在黄埔区合法就业的务工人员,本人暂不具备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其随迁适龄子女适用第五条,通过“积分入学”在我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我区对适用第五条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审核遵守计划生育情况、在我区居住年限、服务年限、购买社保年限以及遵守出租屋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积分考核,结合我区公布的公办学校能提供的学位数,划定就读的人数,简称“积分入学”。
第五条 符合参加“积分入学”的必备条件
(一)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不在广州市(含12区、市)、其适龄子女至2013年8月31日止,年满6周岁要求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小学六年级在校在籍学生要求入读初中一年级;
(二)申请入读的适龄儿童属政策内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三)适龄儿童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必须持有连续3年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我区连续居住满3年或以上;
(四)适龄儿童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合法就业连续满3年以上;
(五)适龄儿童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以上。
未能同时符合以上5项必备条件者,不能参与“积分入学”。
申请人参加全区统一制定的积分计算办法,积分计算结果由高至低排序并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每个同时符合第五条5项必备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可申报1个志愿学校,以就近居住地学校的招生地段范围为原则进行报名和录取。
第七条 根据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入读全日制公办学校的原则,我区将该项工作纳入全区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成立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及时有效的工作沟通机制,共同把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部门职能:
区教育局负责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根据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辖区内入学的实际需求情况,调整教育资源布局,充分挖掘公办中小学的办学潜力,最大限度满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接收义务教育的需要。
区发展和改革局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和相关学校的规划建设纳入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协调区教育、财政、规划和国土等部门,加强公共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上对有关学校建设项目给予一定倾斜,支持相关学校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区财政局负责对有接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任务的公办学校,按黄埔区学生平均预算内的公用经费标准(即地段生标准)安排学校公用经费。
区编委办负责将公办中小学接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计入学校在校学生数,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区委政法委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提供有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的统计数据,并指导街道流管服务中心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居住地的信息情况。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出具平民英雄证明。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指导街道计生部门做好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并出具证明,协助提供当年入读小学一年级适龄儿童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材料,并出具有关证明。
区国土房管分局根据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的相关规定,负责依申请提供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
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广东省居住证;受理户口簿、身份证鉴定申请;出具见义勇为奖证明。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九条 入学办理工作流程:
(一)每年3月28日前,区教育局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容量进行统计。在保证完成地段生和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招生任务的前提下,将可提供给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的学位数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拟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区教育局网站下载或凭适龄儿童的户口本到学校领取本办法的表格,填写内容并进行自评。
(三)家长自评后到指定部门办理材料审核和盖章,最后将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学校进行审核统计分数。
学校集中材料统一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四)区教育局根据当年公办学校空余数量,根据就近居住地学校的招生地段范围为原则,以积分计算结果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当年可入读公办学校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名单,并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确认后,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入读学校发出《入学通知书》。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入学通知书》于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相关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根据教育局公布的可报名学校名单,以就近居住地学校的招生地段范围为原则进行报名,如果符合积分条件,没有获得入读名额,由区教育局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入读其他学校。
通过“积分入学”获得入读公办学位资格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待遇等同于广州市户籍学生。
第十一条 接收学校要为已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存档,确保学生享受与本区户籍学生同等的待遇。
同时,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帮助学生尽快融入学校、社会生活。
第十二条 入读本区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原则上不再受理转学至区内其它公办学校的申请。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为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5年内的申请资格。
对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暂行一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黄埔区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学位起始年级积分申请表(试行)
以下表格于每年4月1日—4月17日提交。申请人父母(监护人)必须保证所填内容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在下表完整填写(不漏一格),如有虚假,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入读申请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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