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制度对市县两级法院执行裁判之影响有哪些?
链接:对市县两级法院执行裁判之影响
执行异议制度的立法修改与完善,必将对中级和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量、执行工作机制和机构职能的转化带来深刻的影响。
1、对执行工作量的影响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法院都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从工作侧重点来说,强化了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国或全省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因此,此次立法修改,在执行裁判上,影响最为深刻的还是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执行裁判工作量会大幅增加。案件级别调整后,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将上升。再审案件上提一级,基层法院以办理一审案件为主,基层法...全部
链接:对市县两级法院执行裁判之影响
执行异议制度的立法修改与完善,必将对中级和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量、执行工作机制和机构职能的转化带来深刻的影响。
1、对执行工作量的影响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法院都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从工作侧重点来说,强化了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国或全省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因此,此次立法修改,在执行裁判上,影响最为深刻的还是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执行裁判工作量会大幅增加。案件级别调整后,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将上升。再审案件上提一级,基层法院以办理一审案件为主,基层法院的初审法院定位由此得到进一步的强化。【2】因此,基层法院将要在原已经承当多数案件基础上再增加民商案件的数量,受理的民商执行案件的数量也会增加。
近三年来,株洲市基层法院年均审结民商案件8420件,年均受理的执行案件的数量是1909件,执行案件与诉讼案件的比率为22。67%。但这个比率远远低于广东省法院的42。75%。【3】2008年1—6月,全市基层法院民商一审案件比去年同期增加64。
23%,增加案件2771件,民商执行案件收案1472件,比去年同期增加36。54%%,增加案件394件。按此比例测算,2008年,该市基层法院民商执行案件将达到3000余件,净增800余件。分析该市法院的工作情况,不难看出,基层法院执行裁判工作量的增加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是因为立法赋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权利,将增加大量的执行行为异议案件。
2008年4—6月,株洲基层法院执行行为异议案件的发生率约为12%,随着当事人对执行行为异议制度知晓率的逐步提高,这个比例将继续上升。如前所述,2008年株洲市基层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将增至3000件,这样全年将增加执行行为异议案件360件。
这将是基层法院执行裁判工作量增加的主要因素。二是新增执行案件造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案件增加。如前所述,2008年株洲市基层法院净增加执行案件800件,按照过去三年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的发生几率为10%计算,该市基层法院将新增执行标的异议案件80件。
两者综合,全年该市基层法院的执行裁判案件净增420件,增加的比例为221。05%。
中级法院的工作量将大幅度增加。中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分为两块,一是中级法院自身所承担的民商案件执行,二是中级法院还要承担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中级法院执行裁判工作量增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中级法院自身受理的执行案件中会有一些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对执行行为异议,从而增加中级法院的工作量。其二,由于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中级法院民商一审案件增加,导致执行案件的总量增加,从而增加执行标的异议案件。
2008年1-6月,与去年同期相比,株洲中院执行案件增加的幅度为52。3%,净增案件57件。其三,不考虑级别管辖调整因素的影响,人民法院80%的案件在基层,【4】按照这个比例测算,80%的执行案件也会在基层法院,这些执行案件中会有一些当事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基层法院异议裁定不服将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增加中级法院的工作量。
其四,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数量会大幅增加,这些增加的民商案件中会有一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增加执行案件的数量,新增的执行案件中,会有一些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向基层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进而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而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从而增加中级法院的执行裁判工作量。
综上,中级法院执行裁判的工作量会大幅上升。近三年来,株洲中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年均数量为200件,其中,案外人提出异议案件的数量年均28。5件。但2008年1—6月,株洲中院自身受理执行案件166件,自4月1日以来,有24案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提出执行异议的比例达14。
45%,加上其他执行裁判案件,中院共受理31件执行裁判案件,比2007年全年受理的裁判案件总数28件还多2件。按照这个态势,随着法律宣传的进一步深入,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的权利意识会加强,株洲中院2008年全年受理执行裁判案件将达80余件,比去年净增52件,增加比例达185%。
2、对执行裁判工作机制的影响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制度进一步加强,执行裁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将对执行裁判工作机制发生深刻的影响。
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要彻底地分离。目前,中级法院设立了执行裁判庭,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判彻底分家。
但大多数的基层法院因为人手不够,这项制度落实得不是很彻底,还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的执行裁判与执行实施没有分开,执行局既搞执行又搞裁判。立法加强执行异议制度,对执行裁判工作机制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其一,要实行回避原则。
实施执行的人员不能成为同一案件的执行异议的审查者,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二,要由审判人员承担执行裁判工作。不论是中级法院还是基层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均要由具有审判员身份的法官担任。
其三,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执行行为异议是一种全新的异议,执行裁判工作总量又大量增加,必然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处理。
执行裁判听证程序的去留面临新的选择。民诉法修改前,在对案外人的异议审查或追加当事人等执行活动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多法院都进行了听证,我省法院更是全面推行了这一制度。
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耗时较长。以株洲市法院为例,该市法院举行执行异议听证,从程序的启动,到最终作出裁定,平均耗时22—25天。全国其他法院因为实际听证中耗时多,规定了更长的时限。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规定,对采取听证程序进行审查的案件,审查期限为60天,遇特殊情况经庭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该院的《执行裁判合议庭工作细则》则进一步规定,证据交换期定为15日内;听证会后承办人应在25日内完成案件合议及裁定书初稿的制作,超时向审判长说明情况;审判长应在7日内完成裁定书的审稿工作;书记员在裁判文书做出最终审批后三日内完成文书制作并移送执行员等。
即使有这么长的期限,该院在实践操作中,仅能做到绝大多数案件在期限内能审结。【5】言外之意,还有少数案件不能在期限内结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为15天,要在15天内完成一个听证程序,并作出裁定,从技术层面讲,有相当大的难度。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执行异议的审查中要进行听证程序。从现实的情况来讲,法院在异议审查中是否进行听证,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法院面临着选择。从趋利避害的角度出发,法院选择不听证的可能性非常大。
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的处理要相对灵活。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了异议、复议及诉讼的期限。但没有具体规定对异议的审查(理)期间,原执行行为是否中止。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对这种情形中的处理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异议审查、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例如台湾地区执行法的12条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声明异议的,强制执行不停止”。第二种作法是由执行法院根据情况灵活掌握,例如日本的民事执行法的第10条、第11条规定“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判生效前,执行法院可使其提供担保或不提供担保,命令停止原审法院裁判或停止民事执行的程序部分;或提供担保,命令继续执行。
”
根据立法修改民诉法的本意,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权的本意是为了纠正违法和不当执行行为,及时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异议的审查期间一律不停止或停止执行,都有不妥之处。
因此,实务界都倾向于由执行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不停止,拍卖、变卖等处置性措施暂时停止,但申请人提供担保除外。【6】
3、对执行裁判职能的影响
执行裁判职能将进一步强化。
由于大量的异议、复议的产生,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执行裁判职能。首先,要推进执行裁判工作的专业化。专业化是提高执行裁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保证。专业化除了体现在机构设置的专业化外,更要体现在人员的配置上。
要在执行裁判机构中配备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有丰富的执行工作经验的审判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办理裁判业务,研究裁判工作,总结工作经验。其次,要进一步健全异议审查(理)中的各项制度。如异议审查听证中的证据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期间送达制度等。
通过制度的完善,使审查程序规范、科学、严谨。再次,完善执行裁判组织的结构模式。既然在审判程序中可以有独任制和合议制,那么在执行异议审查中也可以有合议制和独任制。而且在合议庭的组成上还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优势。
目前,全国部分法院让陪审员参与执行裁判、执行综合管理等岗位的工作,取得的较好的效果,如浙江西湖法院。【7】
执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能的强化。法律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异议裁定的复议救济权,复议由上一级法院受理。
因此,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执行裁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能要就一步加强。首先,中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执行裁判力量的配置,把业务精通、实践经验丰富的审判员配置到执行裁判机构中去。其次,中级法院要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裁判工作的指导力度。
通过两级法院的业务交流、培训等形式提高基层法院执行裁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同时,在处理复议案件中,及时纠正基层法院的错误的做法。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