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包括哪些?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包括:(1) 个人和单位进行走私的。(2)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3)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11个月未还, 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 退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的。(4)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 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 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 ...全部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包括:(1) 个人和单位进行走私的。(2)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3)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11个月未还, 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 退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的。(4)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 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 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
(5)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的。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的。
(6)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财物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7)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
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8)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 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的: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 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9)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10)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 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金融从业人员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而违 反金融法律、法规的。
(11)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12)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单 位有上述行为的。
(13) 个人或单位非法占用、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出吐、转让土 地使用权的。(14)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 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
(15)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知悉或者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 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侵犯他人知识 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 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人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 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16) 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