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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的女职工是否还能享受探亲假?

休产假的女职工是否还能享受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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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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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亲假和女职工生育产假是两个性质不同的休假待遇。职工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即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而产假是生育女职工专门享受的一种假期待遇。 休产假的女职工是否还能享受探亲假,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劳总险字12号);如果女职工未在配偶工作地生育或虽在配偶工作地生育,但生育休假后未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则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至于退休职工的探亲路费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可否享受探亲待遇的复函》(劳险司字[1989]1号)规定,退休、退职职工已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不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或4年一次的探亲待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 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心分居两地职工的生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从1958年起建立了职工探亲假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探配偶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 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可参照杭劳薪(82)16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凡本市公共汽车沿线经过和到达的地方,或本单位享受市公共交通月票待遇的,均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探亲路程假 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路费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省直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六)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内。
   (七)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 1、职工与父母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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