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
吐鲁番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四条 住房贷款的对象是吐鲁番地区辖区内按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足额、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含同户籍直系血亲),购买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住房)因资金不足的职工。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有管理核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并同意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物的登记;或有具备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购买住房年限未超过三年的(从购房合同...全部
吐鲁番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四条 住房贷款的对象是吐鲁番地区辖区内按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足额、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含同户籍直系血亲),购买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住房)因资金不足的职工。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有管理核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并同意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物的登记;或有具备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购买住房年限未超过三年的(从购房合同签定日期算起),应有已支付20%的自筹资金为首期付款;
6、借款人无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有关债务。
第六条 贷款的抵押为购买的住房或他人房产权益,贷款的质押物为管理核心认可的有价证券。(抵押物为单元式楼房)
第七条 抵(质)押或第三方信用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息、违约金、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八条 设定以房产权益作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可自愿办理抵押房产保险,如办理房产抵押物保险的,投保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额,期限不得少于贷款期限,且必须指明管理核心为保险第1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夫妻双方已办理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2、夫妻双方为他人提供贷款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
3、未按规定正常缴交公积金的;
4、个人信用等级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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