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妇女生育时政府是如何补贴的?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
1,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2,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3,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4,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全部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
1,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2,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3,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4,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5,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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