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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儿童找到亲生父母怎么把户口迁回原?

被拐儿童找到亲生父母怎么把户口迁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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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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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迁移   (一)县(区)内户口迁入1、所需材料投靠直系亲属、购房的,凭《结婚证》、《房产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并附复印件。2、办理程序:派出所凭上述材料直接办理。
  (二)县(区)外迁入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等直系亲属间投靠的。1、所需材料(1)本人或者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申请;(2)夫妻关系的凭《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的凭《出生证》或原籍乡(镇)和村(居)委会或社区亲属关系证明;(3)户口簿复印件,并加盖原籍派出所户口专用章;(4)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是成年人,且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必须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三)录用公务员、招工及公务员、职工工作调动1、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和单位证明(2)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录用、招聘证明、调令或文件;(3)县(区)外迁入人员需户口簿复印件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2、办理程序:凭上述证明材料,县(区)内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县(区)外的派出所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县、区公安局审核并签发《准迁证》。  分户、立户   1、所需材料:(1)《房屋产权证》(2)《结婚证》2、办理程序:凭相关证明和民警调查核实材料,派出所直接办理。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和共同宿舍的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一)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主要项目外,其他登记项目可凭相关证件或者书面申请,直接在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
  (二)出生日期的更正公民出生日期涉及公民权利、义务、责任、劳动、保险、身份证号码等,关系重大,且历年人口普查均予核对,原则上不予更改。  情况特殊,有正当理由确实需要更改,应当具备以下材料:(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2)出具出生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等原始凭据。
  (3)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有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档案证明;(4)责任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后认定理由正当的,经派出所审核,纸质材料和网上同时报县(区)公安局审批。  金安、裕安、开发区分局需报市公安局审批。
  办理程序:派出所凭市或县(区)公安局批准同意意见办理更正。(二) 民族变更更正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父母商定;年满18周岁的,由其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的,不再改变民族成份;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1、所需材料:(1)本人、监护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社区)、乡(镇)政府证明;(3)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证明;(4)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认定理由正当的,经派出所所长审批,纸质材料和网上同时报县(区)公安局审批。
  金安、裕安、开发区分局需报市公安局审批。  2、办理程序:派出所凭市或县(区)公安局批准同意意见办理变更更正。(四)姓名变更由于姓名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后,就成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对公民和社会都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
  所以,变更时应从严掌握。1、凡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将乳名改为学名,应该由监护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后,纸质材料和网上同时报县(区)公安局审批。
    派出所凭市或县(区)公安局批准同意意见办理变更更正。2、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曾经用名的凭据,如毕业证书、结婚证书等证件复印件(原件需民警审查核实);若属于以前办理的身份证错误,出具身份证原件。
  是干部、职工的,还需要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认定理由正当的,经派出所所长审核,纸质材料和网上同时报县(区)公安局审批。  派出所凭市或县(区)公安局批准同意意见办理变更。
  3、要求在居民户口簿等户籍材料中加入曾用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有效证明,如单位人事档案记载、就读学校原始学籍档案记载等;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报市或县(区)公安局审批后,方可予以添加。
  4、因经济纠纷或问题正在接受调查(尚未结案)、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注销和恢复户口   (一)出国出境人员取消出国、出境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以往出国人员户口已经注销,现要求恢复户口的,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由派出所为其办理恢复户口登记。(二)“两劳”人员1、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决定。
    2、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凭《刑满释放证》、《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直接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三)死亡注销1、所需材料(1)正常死亡的,凭死者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相关人员的申报。
  (2)非正常死亡的,凭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的申报,相关部门的证明和死者的户口簿、身份证。  2、办理程序:派出所凭上述材料直接注销户口。 出生登记(一)新生婴儿出生入户:新生婴儿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1、所需材料:(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居民户口簿;(3)父母结婚证;(4)父母身份证明。2、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二)国内公民收养弃婴入户1、所需材料(1)收养人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2)收养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户口簿;(3)收养人书面申请书。
    2、办理程序(1)1999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经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的规定,收养人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收养人持《收养公证书》或者《收养证》、收养人合法有效证件、收养申请书、户口簿,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
    (2)1999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持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收养人合法有效证件、收养人申请书,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落户,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并填写《申请入户调查情况登记表》报县(区)公安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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