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受教育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发展西藏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是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各级政府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使西藏人民更充分地享有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通过立法给予保障。中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全部
发展西藏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是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各级政府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使西藏人民更充分地享有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通过立法给予保障。中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教育的义务。
"西藏和平解放前,没有一所现代意义的学校,仅有2000余名僧侣和贵族子弟在旧式官办学校和私塾学习,学龄儿童人学率不足2%,广大农奴和奴隶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目前,西藏自治区已形成较完备的现代教育体系,教育的普及程度不断提高。
截至2009年年底,全区共有各级各类学校1014所,在校生53。8426万人,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8%;目前,全区74个县(市、区)全部完成"普六"教育,70个县实现"普九"教育,青壮年文盲率由民主改革前的95%下降到2。
4%以下,15周岁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6。3年,教育普及程度明显提高。1986年4月12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在国家的全力支持下,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农牧民子女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和书本费,并对寄宿制学生实行了"三包"政策(即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在乡镇以上中学和小学逐步实行助学金制度和奖学金制度。
2005年,全区享受"三包"的中小学生约22万人。从1985年开始实行三包政策以来,到2007年年底,共六次提高"三包"经费标准,2007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标准为:农牧区每名小学生每学年1200元,比2006年提高100元;每名初中生每学年为1350元;边境县、乡每名中、小学生再增加100元,分别达1300元和1450元。
实行三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安排,2007年安排教育事业费达到24。3792亿元。到2007年年底,全区享受"三包"的学生总数达到26。6万,享受"三包"及助学金的农牧民子女达到42万多人,占农牧区小学、初中、高中在校生总数的85%以上。
除上述三包政策外,国家在高校招收新生方面也给予西藏考生降低分数线等很多优惠。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