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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货币分房问题

我哥2001年结婚,他在1999年得到单位一套福利分房(当时叫末班车)。并于当时付完购房款。后来认识他妻子,其妻于2000年参加工作,按规定不能享受福利分房。后来广州在2005年实行货币分房制度,她的单位说男方已经享受了福利分房,所以女方不能享受货币分房。现在他们离婚,女方要求该房的部分所有权,请问是否合理?如果她要求赔偿她不能享受货币分房的损失,是否合理,应如何计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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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3

23 0
详细情况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请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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