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怎 样进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
(1)概述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 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2)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 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批申报单。
3) 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 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
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 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 提供纸质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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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 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2)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 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批申报单。
3) 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 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
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 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 提供纸质核销单)。
5) 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
割单》(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6)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
提供)
(3) 对纳税人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 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 报办理退(免)税。
(4)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真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 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
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5) 办理流程
1) 受理环节。
① 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
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 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② 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
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 资料。
③ 将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2) 后续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
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① 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
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 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② 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
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 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 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
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 纳税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