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一、企业承包经营的概念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承包经营国家所有的财产,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里的发包方,指政府指定的业务主管部门;承包方,指的是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作如下的分类:
(一)按承包指标范围,可分为单项承包和综合承包。
所谓单项承包,是就某一项指标进行承包,这是承包经营责任制刚刚试行时的主要形式之一,目前已不多见。它的优点在于方法简单...全部
第一节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一、企业承包经营的概念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承包经营国家所有的财产,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里的发包方,指政府指定的业务主管部门;承包方,指的是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作如下的分类:
(一)按承包指标范围,可分为单项承包和综合承包。
所谓单项承包,是就某一项指标进行承包,这是承包经营责任制刚刚试行时的主要形式之一,目前已不多见。它的优点在于方法简单、目标明确,并且可以把工资同该项指标挂钩,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所谓综合承包,是就两项以上指标进行承包。这种形式综合性强,内容全面,有利于企业的全面发展。
(二)按承包指标形式,可以分为实物指标承包和价值指标承包。
实物指标承包,是用实物的计量单位或自然物质单位来计算指标的承包,其指标主要有新产品开发、产品产量、物质消耗、技术改造任务等。
价值指标承包,是用货币单位计算指标的承包,其指标主要有上缴利润、固定资产增值等。
按承包指标,又可以分为:
1.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即企业上缴产品税(增值税)后,逐年按一定的递增率向国家上缴利润,一定几年不变。
2.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即先确定企业上缴利润基数,超收部分按规定比例分成或分档分成。
3.上缴利润定额包干。即核定上缴利润定额,超额部分全部留给企业。
4.减亏(补贴)包干。即对那些亏损企业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全留或者亏损补贴,减亏分成的承包办法。
第二节 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基本要求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特点,按照法律要求和规定进行认真、自愿的协商。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企业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虽然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但在合同关系上他们是平等的。
因此,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
(二)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三)承包经营合同必须体现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在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合同应体现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二、具体程序
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具体程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发包方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是:
第一,选定承包形式。
承包形式的选定事关职工的积极性和企业承包后的经济效益,因此要十分慎重。总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例如,上缴利润递增包干的特点是基数滚动,增长比例固定不变,比较适合于那些适应性强、销路稳定,技术改造任务较重的企业;上缴利润基数包干的特点是包死基数,因此比较适合于那些利润不高,潜力很大的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的办法只适用于那种利润较低或利税呈下降趋势的企业;减亏包干则只适用于亏损企业,特别是政策性亏损企业。
第二,核定承包基数以及上交利润递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承包基数事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确定承包基数,应当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一般来讲,上交利润基数应以上年上交的利润额(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是指依法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为准。
对于那些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按承包前2至3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增长潜力并适当考虚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确定。
第三,拟定招标办法和招标公告。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集团。为此,发包方应组织有承包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招标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招标事宜:(1)确定投标者的基本条件和范围;(2)确定对投标者的考评内容;(3)确定标底;(4)草拟标书。
(二)招标投标阶段。
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规定,招标投标的目的在于选定企业经营者。通过招标投标,中标者就成为承包方的代表,由中标者代表承包方签订合同。
但在实践中,承包方并非仅限于承包企业,有时,个人、合伙以及其他企业也可以成为承包方。在这种情况下,未经招标投标,合同的承包方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通过招标投标而选中的单位或个人。就是合同承包方的代表。
招标投标又分为3个阶段:其一是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一般包括承包企业的基本情况、投标范围、投标须知、投标书的制作要求、投标的时间、地点、程序等。其二是投标,凡符合投标条件者均可参加。
其三是开标。对参加投标者,经过招标委员会审查、考试、评议、答辩,选定中标者。
(三)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选定中标人后,发包方即应与中标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内容一般包括:1。
承包形式;2。承包期限;3。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4。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5。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6。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值;7。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者的债权债务处理;8。
违约责任;9。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10。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各地政府的规定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
第三节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的主要权利,是代表国家对承包方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发包方的义务是:按合同的规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凋解决承包方的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方的主要权利表现在它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上。
而承包方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又主要表现为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权。企业经营者可以按国家法律、政策和合同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利:(一)企业经营者是当然的法定代表人,按规定任免中层干部;(二)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设置企业的内部机构;(三)依法自主地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式;(四)决定企业工人工资的分配方式。
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的规定完成各项承包指标。
第四节 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企业的资金分帐制度
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即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帐。
具体做法是:承包前企业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承包期间利用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用留利还贷的,划入企业资金;税前还贷的,按承包前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折算成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承包期间所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固定资产中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比例,分别列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实行资金分帐制度,必须注意以下两点:其一、无论是国家资金还是企业资金,都是全民所有制财产。
其二、承包方对企业资金必须合理使用。通常企业资金应当作为承包经营企业的风险基金。承包期满后转入下期承包的企业资金。
二、承包前债权债务的处理
承包经营责任制并不改变企业的法律地位,这就是说,无论企业是否实行承包,企业对外的经济往来仍然以企业的名义进行。
企业承包后,对外签订合同时的主体并不是由企业变为企业经营者。因此无论是承包前的债权债务,还是承包后的债权债务,它的承受者都是企业。承包方特别是企业经营者不能藉口这些债务是承包以前的,而拒绝接受或承担责任。
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前,即在核定承包基数时,把承包前的债权债务考虑进去,并据此合理地确定利润基数和递增比例。如果确定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时没有考虑到承包前的债权债务,那么在承包过程中,企业应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身份负责受领或清偿。
然后,对受领的债权,按其数额加进上缴利润指标;对清偿债务的支出,从上缴利润指标中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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