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主体验收合格,是哪五大主体
建设部近日下发有关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各方主体的责任。
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指出,1。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2。 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 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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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近日下发有关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各方主体的责任。
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指出,1。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2。 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
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3。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对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的需要。
4。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5。 监管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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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 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 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 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士,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 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 工程承包合同; (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 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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