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如何调账?
某公司问:我公司建厂之初,曾与美国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该公司同意我公司利用其技术进行产品生产。根据协议,我公司每生产一件产品,需付给对方专利权使用费8美分。支付期限从正式投产之日起连续计算3年。 2000年2月我公司正式投产,2000年2月~2003年1月共计提专利权使用费3895万元,分别为:2000年2月~12月801万元;2001年1420万元;2002年1500万元;2003年1月174万元。 公司由于在投产初期适逢行业不景气,经营较为困难,资金紧张,经双方商议,美国公司同意暂缓支付专利权使用费。我市国税机关在例行检查时,要求对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应付专利权使用费”...全部
某公司问:我公司建厂之初,曾与美国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该公司同意我公司利用其技术进行产品生产。根据协议,我公司每生产一件产品,需付给对方专利权使用费8美分。支付期限从正式投产之日起连续计算3年。
2000年2月我公司正式投产,2000年2月~2003年1月共计提专利权使用费3895万元,分别为:2000年2月~12月801万元;2001年1420万元;2002年1500万元;2003年1月174万元。
公司由于在投产初期适逢行业不景气,经营较为困难,资金紧张,经双方商议,美国公司同意暂缓支付专利权使用费。我市国税机关在例行检查时,要求对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应付专利权使用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为此,我公司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389。
5万元,其余款项3505。5万元一直做挂账处理。
2003年2月,公司资金情况好转,准备向美国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但由于原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进口技术付汇管理极为严格,而公司在立项申报时未将该项专利权使用费协议一同申报有关审批机构审批,故该笔款项至今未支付。
目前美国公司已注销,此笔款项已经无法支付。
请问:
1。对支付给国外的专利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时间,是在提取时还是在实际支付时?
2。该笔应付款项是并入2003年利润总额,还是应追溯调整至以前年度损益?该笔款项已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
专家:根据你提供的资料,我们及时咨询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现结合有关税收政策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发[1998]75专家7号及国税函[1999]788号文件规定,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其中,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应在财务上提取该费用时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你公司的上述业务属于“因债权人缘故导致债务人无法支付的款项”,而不属于“会计差错”。因此,不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原行业会计制度要求对“无法支付的款项”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对该项会计政策作了调整,要求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根据财会[2001]62号文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因此,你公司应将应付未付款项计入2003年“资本公积”,而不是追溯到以往年度。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专利权使用费已确定不再支付,你公司应将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应当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不是3505。
5万元,而是3895万元。
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付未付款已确定不再支付,因此,上述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3895万元应当并入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本文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