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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13:54:40
市医保局印发《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明确了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原则、民办(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要求,同时明确民办(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暂不纳入医保定点,可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转制的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资格需重新认定。 该试行意见自2005年4月...[展开]
市医保局印发《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明确了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原则、民办(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要求,同时明确民办(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暂不纳入医保定点,可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转制的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资格需重新认定。
该试行意见自2005年4月12日起实施。需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民办医疗机构,应递交以下有关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填写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表(附表一);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贵重医疗设备清单及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复印件;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上海市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复印件;8、收费许可证复印件;9、其他有关资料如奖励证书等。
需进一步了解请点击以下链接:1。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2。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3)70号)3。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2)10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