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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受保护吗?

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受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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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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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是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过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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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实际情况,对于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只有符合规定的部分受到法律保护,而超过规定部分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

201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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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例如,目前1-3年期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为6。15%,那么1-3年期的民间借贷不得高于24。6%,高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201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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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民间借贷利息,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是受法律保护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目前为0.005%/月,所以月利不超过2%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你的借条不超过2%,还是写上利息比较好,不写利息在法律上则无法主张讨要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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