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外埠经营如何进行登记?
(1)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
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在经营活 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2)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对纳税人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 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 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4)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全部
(1)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
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在经营活 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2)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对纳税人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 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 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4)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 办结。
(5) 办理程序
1) 受理审核。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
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性;审核报验登记的日期是否在《外出 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生产经营有效期起效之前,如果逾期 办理报验登记,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 核准。符合条件的,受理其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经系统录
入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纳入税务管理。
3) 核销。
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申请核销时,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查
验和管理后反馈的信息,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的 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如存在未结清税款、未交回发票,责成纳 税人重新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交
回发票后,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 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作核销证明,经系统录入外埠经 营活动申报情况,核销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