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制定的,2001年12月3日公布,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度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贯彻...全部
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制定的,2001年12月3日公布,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度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假伪劣行为、提高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他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人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加人WTO后,根据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同时,为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解决政出多门、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离的问题,使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贸易发展服务。2001年新成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度性产品认证制度。
在第一批列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涉及安全、EMC(电磁兼容)、环保要求,包括19大类,132种产品。其中第8大类——音视频设备类包含的产品有16种,说明如下:第8大类: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视功率放大器,调谐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以及以上设备的组合,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监视器(不包括汽车用电视接收机),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显像(示)管,录像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子琴,天线放大器,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
第8类认证产品目录中包括了CRT型电视机(显示器)、LCD电视机(显示器)、PDP电视机(显示器)及CRT、LCD、DLP、LC0S背投影机和前投影机,数字有线电视接收器(机顶盒)、数字卫星电视接收器(机顶盒)、数字地面广播接收器(机顶盒)等产品。
上述音视频产品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两方面,因此对上述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只有“安全”和“电磁兼容”两项。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仔细查看产品的本体上是否有“CCC”认证标志,该认证标志或在包装箱上,或在说明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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