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如何办?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为便于了解登记的有关内容及程序,制定本须知。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民政厅设民间组织管理处,具体承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项工作。 -
办公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邮政编码:110014
联系电话:23992881转民管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全部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为便于了解登记的有关内容及程序,制定本须知。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民政厅设民间组织管理处,具体承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项工作。 -
办公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邮政编码:110014
联系电话:23992881转民管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为省政府的委、办、厅、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按照规定到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取得资格审查意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的界定及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其主要特征如下:
1。具有明显的民间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其举办资金是非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 (2/3以上)。
2。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具有实体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经常性、连续性服务的实体性社会组织。这是区别于社会团体的一个基本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个人出资但不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
四、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对筹备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同意登记的证式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其组织机构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登记管理机关和该行业所规定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但其场所的设置地,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
1。
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筹备的基本情况等。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其内容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 (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l年以上。
4。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
身份证明为读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章程草案 (参照示范文本制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报文字材料一律正式打印,不得手写;填写表格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复印。全部材料一式两份。
六、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要求将所填登记申请表及全部有效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之日起,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受理时间。
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在此期间内,如因民办非企业单位方面的原因而需提供其他材料时,将适当延长受理时间。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的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每件100元;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公告费用若干。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登记证书和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刻制印章证明信,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再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制成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需要更换、废置时,须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有印章之后,方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刻制新印章。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和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开立银行账户证明信,并提供组织代码,向银行申请开立账户,经银行审查同意,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手续并与开户五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其他注意事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要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如遗失应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发。
3。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辽宁省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4。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国家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