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地方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 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 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 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 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 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 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全部
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 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 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 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 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 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 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 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 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 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 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 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 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 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 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 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 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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