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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怎样把握《专利法》第26 条第3款的规定?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怎样把握《专利法》第26 条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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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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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有 关“清楚”、“完整”的要求主要是把握说明书是否“明显”不 符合上述要求。具体审查中,审查员根据技术方案,结合申请 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背景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有益 效果、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附图来进行判断。
    具体的要求如下: (1) 对于“清楚”,《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有两项规定, 即“主题明确”和“表述准确”。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 因为其保护客体为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因此申请人在撰写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时首先应当清楚写明实用新型所保护的主 题,主题一般通过“实用新型名称”和“技术领域”两部分内 容来体现;其次,在“实用新型内容”部分写明实用新型所要 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 现有技术写明该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应当注意的是,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为初步审查制,一般情况下不进行检索,因此审查 员在审查某些问题时,如判断技术特征是否为对材料本身的限 定、是否为已知方法等,要依据申请人在背景技术中描述的内 容进行判断。
  因此申请人应当在背景技术部分尽量客观、完整 地描述本实用新型基于的技术背景。  另外,尽管实用新型专利 不保护方法、新材料本身,有关这样的内容不允许写入权利要 求中,但是可以记载在说明书中。
  应当注意的是,“实用新型内 容”部分应尽量和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保持一致,不要记载涉 及工艺方法、新材料等内容,可以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 部分写人此类内容。   在表述准确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与发明专 利申请是一致的,都要求说明书应当使用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 域的技术用语。
  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实用新型的技术 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以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 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实用新型。在这一点上,审查员在判断过 程中掌握的尺度与发明一样,并不是要求“明显”准确。
     (2) 对于“完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要求与发明专利申 请的要求一样,都要求整个说明书由五部分构成,每个部分写 清标题和内容。应当注意的是,凡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 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有 所描述。
   (3) 对于“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 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 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在这一点的判断上,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一般以“明显”为判断基准,即根据说明书 记载的技术方案,结合申请人描述的背景技术、所要解决的技 术问题和有益效果、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附图来判断该技术方案 是否明显不能实现。
  在这一点上与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略有区别。 下面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来解释在这个问题上审查员的判断 标准。   【案例4-1】 一件涉及油脂色泽自动测定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 说明书描述的背景技术是通过人工方式测定油脂色泽,效率低,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高效的油脂色泽自动 测定。
   说明书中只记载了该装置具有壳体、样品储存室和自动测 定模块,以及三者之间的位置关系,并没有公开自动测定模块 的组成部分及结构,并且附图是产品外观示意图,未能清楚反 映出整个测定装置的构造方案。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该案例的说明书后,无法 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 自动测定的技术问题,也无法产生预期的高效的技术效果。也 就是说,该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需的 关于产品结构知技术内容,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 款的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审查员根据本领域技术常识,或查阅 资料后根据所得知识,仍不能合理推导出说明书描述的技术方 案如何实现,审查员可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对其技术 方案是否清楚、完整进行合理质疑的审查意见。
   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如果有不同意见, 可通过两种方式陈述:用现有技术举证,或者对其技术方案中 的内容进一步说明。   审查员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再次审查说明书是否仍然属于 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如果举证内 容或意见陈述充分说明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质疑的内容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识和内容,审查员应当 认为该说明书没有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缺 陷;如果举证内容或意见陈述没有充分说明审查员所质疑的内 容为现有技术,审查员应当认为该说明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 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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