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关于权利要求书
答:《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清 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对于“清楚”,权利 要求的“简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 简要,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 应当简要。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对权利要求是否“简要”的判断 更多地关注于除记载技术特征外,权利要求是否还包括原理、 理由以及使用商业宣传用语等一切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 术范围没有实际限定作用的特征上。 这些特征包括效果、功用、 功效等与技术特征非常相关的特征和描述,而所述的这些特征 往往与“功能性语言描述产品的技术特征”相混淆,特别是功 能性描述和功效、效果...全部
答:《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清 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对于“清楚”,权利 要求的“简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 简要,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 应当简要。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对权利要求是否“简要”的判断 更多地关注于除记载技术特征外,权利要求是否还包括原理、 理由以及使用商业宣传用语等一切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 术范围没有实际限定作用的特征上。
这些特征包括效果、功用、 功效等与技术特征非常相关的特征和描述,而所述的这些特征 往往与“功能性语言描述产品的技术特征”相混淆,特别是功 能性描述和功效、效果描述相混淆。
【案例3 - 8】
权利要求1: 一种防滑鞋套,包括塑料鞋邦(1),较硬塑料 鞋底(2),鞋带(4),紧固绳(5),其特征是:鞋底防滑钉 (3)设置在较硬塑料鞋底(2)的底部,紧固绳(5)设置在鞋 帮底部两侧,该防滑鞋套方便使用,可直接套在鞋子上,在结 冰路面或其他光滑路面使用时,直接套在穿鞋的脚上,系上鞋 带(4)和紧固绳(5),过了光滑路面脱下本实用新型即可正常 行走。
该权利要求的“该防滑鞋套方便使用……正常行走”是该 鞋套的效果和使用说明。权利要求中已经将鞋套的各部件的连 接关系描述得非常清楚,虽然在使用说明里也间接描述了鞋套各部分之间的连接方式,但是相对于正面详细的结构特征的描 述,该使用说明并没有对该鞋套的结构有进一步的限定,因此, 这种效果和功用特征就属于没有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起到限 定作用的“不简要”的特征。
申请人在撰写过程中,应尽量避 免将类似的特征写入权利要求。
上述案例属于比较容易判断的一种类型,然而在审查实践 中,经常会遇到权利要求限定的特征看似是一些与保护范围不 相关的工作流程、使用方式。
在一段时期,实用新型部曾出台 规定:权利要求中不应当出现对产品的工作原理、工作过程等 的描述。但实质上这些特征是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 作用的,对于这样的权利要求,不能简单地告知申请人该权利 要求“不简要”。
因此,目前实用新型部对于权利要求“简要” 的审查标准为:“对于一项权利要求而言,即使权利要求中存在 涉及发明目的、原理等对技术方案没有实际限定作用的内容, 审查员一般也不必对此提出‘不简要’的审查意见,但是如果 权利要求中存在明显的宣传用语,则应当要求申请人删除该内 容”。
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范围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技术 方案,会导致权利要求书不简要;但是当一项权利要求为并列 选择概括的多个技术方案,引用该权利要求的另一项权利要求 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技术方案时,审查员一般不必提出“不 简要”的审查意见。
【案例3-9】
权利要求:一种牙刷,其特征在于:刷头和刷体采用螺纹 连接结构,使用时,将刷头旋转连接在刷体上,使用完毕,将 刷头旋转从刷体上取下。
在该案例中,“使用时,将刷头旋转连接在刷体上,使用完 毕,将刷头旋转从刷体上取下”这部分内容属于产品工作过程的描述,但是,在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的前提下,审查员 不必对该权利要求提出不简要的审查意见。
【案例3-10】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ZIGBEE无线网络 的智能电力监控器,其特征在于:通过电压电流的变化量,计 算新增电器设备的用电量,在当前有电器设备运行的情况下, 如果插上新的用电器,则可以根据各参数的变化量,来计算显 示新运行电气设备的功率和能量消耗,这样可以直接准确无误 的测量各种家用电器的功率和能耗,而不需要每个用电器单独 的测量,这样能更快速方便的检测各种用电器的功率值。
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看似是对智能电力监控器的检测过程的 描述,即对如何检测电器用量的使用说明,然而,通过这种检 测步骤的描述可以确定,该监控器通过该检测步骤,就具有快 速检测功率值的功能。因此,这样的特征就不能因为没有描述 该电力监控器的具体结构而认为没有限定作用,属于权利要求 “不简要”的范畴,而应当判断这种功能性限定的方式是否在 “清楚”的前提下满足“支持”的规定。
针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相关 规定,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当特别关注“功能性” 特征与“功效”、“效果”、“使用方法”等特征之间的区别。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