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危害和严重的区别我国刑法第
刑法上的"危害后果"指的造成是一种危害的可能,只要产生这种可能就满足该罪的客观方面,也就是刑法理论上的“危险犯”。
注意!这里不需要产生实际的损害后果,而只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产生损害后果的可能,就构成了本罪的 既遂 !
而"严重后果"属于量刑上的加重的问题,要求实际损害的出现
楼主仔细读下刑法114和115条,都是关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
114条最后一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15条则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举例:甲某与乙某结仇,试图去乙家放火,那么,只要火一...全部
刑法上的"危害后果"指的造成是一种危害的可能,只要产生这种可能就满足该罪的客观方面,也就是刑法理论上的“危险犯”。
注意!这里不需要产生实际的损害后果,而只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产生损害后果的可能,就构成了本罪的 既遂 !
而"严重后果"属于量刑上的加重的问题,要求实际损害的出现
楼主仔细读下刑法114和115条,都是关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
114条最后一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15条则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举例:甲某与乙某结仇,试图去乙家放火,那么,只要火一烧起来,即使这火立即被发现并扑灭,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和实际危险,甲某也毫无疑问构成了放火罪的既遂!
这种情况已经产生“危险后果”但尚未有“严重后果”
应当按照114条“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
接上例,假如甲某放火没被扑灭反倒烧起来并造成重大财物损失,就构成了“严重后果”,必须按照115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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