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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发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伤残情况加剧后,如何计发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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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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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 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 津贴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 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前次工伤 事故造成的病情经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次 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治疗后,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
    根据规定, 被重新确定伤残等级的职工应当享受伤残待遇的,要按照新认定 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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