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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哪些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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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1

378 0
   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 处分:(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 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2)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的;(3)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4)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5)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 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 定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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