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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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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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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摘要2005年4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乎600多万公务员的管理法———《公务员法》。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是党中央着眼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进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该法以1993年国务院颁布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基础,同时吸收了10多年公务员制度建设的经验,既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有了许多发展和突破。本文试着在总结过去人事管理制度入手,结合当今的形势和现行我国政府的改革,谈谈对当前和未来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肤浅的认识。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中国特色分析公务员制度从19世纪中期诞生以来,很快得到推广。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就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和法规,对国家公务员依法进行管理的制度。是一套实现法制化管理,以知识和专业考核人才,政治中立,管理科学的严密的人事管理制度。
  是人类集体智慧结晶。对保证各国政治的高效、廉洁起到非常巨大的作用。  现在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推行了这样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当然每个国家有每个国家的特点。英国的文官制度的管理是以品位分类为基础的,美国文官制度的管理是以职位为分类基础。
  我国在整个公务员制度设计的过程中,除了充分得吸收、借鉴国际上公务员管理的经验,如公务员制度的三个基本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法制化管理的原则,以功论赏的功绩制原则。  还必须确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制度。
  尤其是在法制经济社会的今天,国内、国外的经济发展对我国政府尤其是公务员队伍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完善健全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实属当务之急一、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产生背景(一)历史背景分析  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解放区和人民军队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继承和发展了我国优秀的历史传统,特别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优良传统,同时也借鉴了前苏联的一些人事管理经验。
    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对各类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建设一支精干的干部队伍,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群体优势,从组织上确保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任务的完成,确保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实施。
  解放初期以至后来一段时期内,这种集中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适应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对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恢复国民经济,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变化,随着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体制的改革以及各项事业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越来越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这种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弊端和不足集中表现在:“国家干部”的概念过于笼统,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管人与管事相脱节;管理方式陈旧单一,不利于优秀人才的多样化发展;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机制,用人缺乏法制,致使一些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
      上述干部人事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使我们长期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年轻优秀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铁皮箱环境”随处可见;二是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用人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程,如果不加以改革,必然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拦路虎和绊脚石。  因此,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问题就成为当时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诞生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也提上了议事日程。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邓小平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强调要改革不合时宜的干部人事制度,要敢于打破老的框框,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
    并要求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从中央到地方,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开始了积极的探索。1982年、1983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先后进行了机构改革,并按照干部“四化”的方针,调整了各级领导班子,建立了老干部的离休、退休制度,开始逐渐废除实际上长期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
    与此同时,许多地区和部门在干部的录用、考核、交流、培训等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如一些部门在录用干部时采取了考试的办法;一些基层单位还大胆采用了合同制的干部聘任方式;一些机关实行了干部岗位责任制,采用民主评议的方法来考核干部;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继承和发扬了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总结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同时也借鉴了外国公务员制度中一些有益的科学管理办法,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1、同西方的文官制度相比,具有以下鲜明特征:第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而非政治中立;第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非超越党派;第三,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并把政治素质放在首位,而非仅强调个人能力;第四,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非特殊利益集团;第五,坚持统一管理,强调公务员是一个整体,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
     2、同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相比,具有以下鲜明特征:初步实现了分类管理;注重对个人权益的保障;在入口处,公开考试录用;在“楼梯口”处,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争上岗;在出口处,实行辞职辞退,加之在考核、培训、奖惩、工资福利等方面都用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破除了人治管理,实现了人事法治。
     3、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在公务员制度中得到有效体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为机关人事管理提供了一个初步的制度基础。首先,国家公务员制度坚持了我们党在干部人事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有效落实了广大社会群众和公务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体现了民主政治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生动体现。
    其次,考试录用制度的实行大大扩展了公务员制度的开放性和社会性,为保障广大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提供了制度平台。第三,《条例》规定,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参加培训的权利等等,从而真正便公务员制度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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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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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你在任何论文网站或数据库下载全文遇到收费时,都可以向我寻求帮助! 中国知网 索取全文参看 公务员法的制度释义及其特点 [摘要]((m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J创新体现为制度理念创新与制度设计创新两个方 而。
  松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折行条例肺日比,突出的一点在于其制度设计的理念是全新的。  如 果说修例)}`J制度设计理念是秉承官’僚制的非人性化的理念与人事管理的理念,那么,松务员 法)}`J制度设计理念则是以人为本的理念与效能的理念。
  在这种制度设计理念的指导下,松务员 法)}`J制度设计,在总结与吸收修例)}`J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分类制度、更新制度、晋升制度、责 任追究制度等方而都具有突破性的创新,从而更加突出了松务员法)}`J法制化与科学化的管理特 征。
     [关键词]公务员法;制度创新;理念创新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松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人事管理法律, 它的制定颁布与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 碑。
  这部法律的出台,促进了我国公务员管理在制度和机制层面的创新,体现了总结与吸收以往干部人 事制度改革的成果,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法律规范,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空白,显示出了深远 的历史意义及现实意义。
     松务员法>}1}创新体现为制度理念创新与制度设计创新两个方面。松务员法>}-}烟家公务员暂 行条例》(以下简称(}-例》)相比,突出的一点在于其制度设计的理念是全新的。
  如果说(}-例>}1}制度 设计理念是秉承官僚制的非人性化的理念与人事管理的理念,那么,松务员法>}1}制度设计理念则是 以“以人为本”的理念与“效能理念”贯通全篇的。  在这种制度设计理念的指导下,松务员法>}1}制度 设计,在吸收膝例锄经验教)}I基础上,在分类制度、更新制度、晋升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都具有 突破性的创新,从而更加突出了松务员法>}1}法制化与科学化的管理特征。
   松务员法腿篇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作为公务员制度的设计理念,就是要在公务 员制度的法规中体现出保护人、关心人、尊重人的制度设计理念。   首先,松务员法>}}现了以人为本的“保护人”的理念。
  松务员法肺开篇的第一章第一条阐述 制定松务员法>}1}目的时,特别强调了义务、权益、监督三者的统一,体现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的“保护人”的理念,这一点是对((,}-例>}1}突破。
  因为在((,}-例肿没有特别提出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 保护问题。  在这一设计理念的指导下,松务员法肺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公务员拥有的s项基本权 利,其中包括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的权利以及培)}I、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 利、陈述和申辩、申诉腔告的权利,申请辞职的权利,等等,有些内容还作了明确的细化。
  体现了对公务 员个体的尊重,体现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对公务员基本权利的制度卫护,体现了以人为 本的理念在制度与法规层面的落实。   其次,松务员法旅职位分类、职务晋升、奖励、工资福利保险等制度设计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关 心人”的理念。
  在现实行政管理中,一方面公务员的待遇,包括工资、住房、医疗、交通等都与职务挂钩, 职务低,其经济待遇就难以提高和保证。另一方面公务员的职务职数又十分有限,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了公务员积极性的发挥,并由此造成了千军万马走职务提升这座“独木桥”,导致出现买官卖官、跑官 要官等腐败现象,增加了职务成本,派生出职务腐败,不仅影响了公务员队伍建设,而目_严重损坏了党和 政府的形象。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松务员法键立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制度,通过明确职务与 职级的对应,构建了公务员“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开辟了公务员晋升的多元通道,从 制度层面关心公务员的发展,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
  同时,松务员法别守现行的职务、级别、基础、工 龄四项结构工资改为职务和级别两项结构工资,并对公务员工资水平作了严格规定。  即:“国家实行工 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 水平的依据。
  ”“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第75条)松务员 法>}1}这些规定为公务员的薪棒标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和依据。  这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薪酬权 益,体现了对公务员个体生活的法律保障,有效的防止和消除了因行业垄断及政策权力带来的不合理收 入及分配不公,保障了公务员工资的稳定性,保障了设定公务员增资幅度和水平的公正性与科学性,从 而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体现了对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制度关怀。
     再次,松务员法旅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及惩戒的制度设计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尊重人”的理念。 松务员法稽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可以对上级说“不”,体现了法律对公务员权益及人格的尊重。
  在现 实的行政管理工作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和领导个人主观上的局限性,上级或领导的决定和命令并非 总是正确的。  如果在过去的非人性化的管理中,传统的做法是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并在 执行中加深理解。
  然而,这次松务员法释54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 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 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 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制度设计既严明了公务 员的权责、纪律,也明确了组织体系中公务员作为执行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及其行为责任。从“绝对服 从”到“相对服从”,不仅蕴涵着制度设计理念的变迁,也体现着在人事制度设计中人性化的回归,体现 着对公务员权益的尊重。
  同时,松务员法肺第100条中专门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明确了人事 争议仲裁的原则和程序。  其中,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问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争议时,先由一个中立 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来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了聘任制公 务员的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程序的贯通和衔接。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及其原则规定,对于促进人 事争议仲裁的准确、公正,对于保障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这种尊 重人的制度设计理念落实到法规上,不仅在客观上弱化了权力的绝对性,强化了权力的相对性,减少了 下级对上级权力的依附性与服从的言目性,体现了对公务员权益及人格的尊重,增强了上下级公务员之 问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关系;而目_也淡化了行政机关的等级观念,使行政系统更加开放,更加富有灵活 性、适应性和创造力,能够激活公务员对社会正义的关怀和追求,能有效地抑制官僚习气和特权意识的 生长。
     松务员法腿篇体现了效能化的制度理念。作为公务员管理基本法规的松务员法)),是否科学与 合理的重要表征在于公务员制度本身能否拓展公务员发展的空问,能否有利于公务员能力的发挥,能否 有利于公务员制度中竞争机制的构建,能否有利于公务员制度中激励机制的实施。
  因此,调动公务员的 积极性,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效能,则成为贯穿松务员法)}f'J重要制度设计理念。   首先,松务员法旅分类制度中体现着效能化的理念。在公务员的分类制度中,在综合管理职位 外,增设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务,单设了法官、检察官等职务。
  公务员分类制度设计的这种创 新,克服了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以“品级分类”为特征的干部制度的弊端。我国自1993年实施燎例》 以来,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类,领导职务从总理到副科长只有10级,非领导职 务从巡视员到办事员只有8级。
    实际上是一种没有职位类别区分的职务分类。这次松务员法>}曾加 了职位分类的种类与职务分类的设计,这种制度设计克服了以往职位分类过于简单,公务员价值实现的 途径狭窄,职业发展渠道和上升阶梯过于单一的问题,使公务员职位分类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为公 务员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多元化的途径,拓展了公务员发展的空问,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为提高行政 效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特别应指出的是松务员法循次设立了专业技术类职位,这一设置克服了以 往由于取消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使拥有专业技术的公务员绝 大部分只能承担非领导职务,而非领导职务又难以体现此类公务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低,难以得到公正 的社会评价,导致优秀人才严重流失的现象。
    过去,由于在公务员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没有相应的职位 设计,没有专业技术水平高低的判定尺度,在制度设计上不但没有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反而极大的限 制与严重的挫伤具有专业知识的公务员的积极性。
  公务员法本次特别设立了专业技术职位,使专业技 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晋升、发展有了法律的依据,这有利于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有利于 培养一支“少而精”的政府专家队伍,从而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效能提供了制度保证。
     其次,松务员法>}f构建的公务员“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体现了效能化的理念。 松务员法淑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来确定,这就克服了以往 职务与级别联系过于紧密,只能按职位论级别,职位与级别不错位,导致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幅度小的不 合理弊端。
    本次公务员法的规定,明确指出公务员级别晋升的条件不完全依据所任职务,还可依据其德 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来确定。而目_“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19条)由 此构建了公务员“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使公务员在职务晋升之外,将级别晋升作为其 另外一条职业发展阶梯。
    “双梯制”拓宽了公务员晋升的渠道,使一元晋升制变为了多元晋升制,调动 了公务员的积极性,完善了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为公务员的成长拓展了更加广阔的空问。另一方面, 松务员法胚明确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19条)公务 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避免了由于地区差异所带来的工资收入的不平衡, 将改变目前公务员工资收入差别较大的现象,有利于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有助于弱化“官本位”,塑造 公务员的“公共精神”。
     再次,松务员法旅考核、辞退、奖励、惩戒、职位聘任等制度设计中,注重了公务员队伍的效能建 设,贯彻了效能的理念。松务员法旅考核制度理念的设计中,首次把“廉”的要求法定为公务员的考 核内容,这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吏治腐败,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效能。
  松务员法嵘33条的规定表 明在膝例肿规定的“德、能渤、绩”考核内容的基础上,公务员法增加了考“廉”的内容,把对公务员 “廉”的要求,从以前的政策祛规要求上升到了法律规定,并与2002年颁布的镜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条例肿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增加了对领导干部“廉”的考察的规定有机的统一起来,这对于防 治吏治腐败,保持公务员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公仆本色,保持公务员的廉政勤政,充分发挥考核促 “廉”的功能作用,保证行政的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松务员法)}f`J创新不仅体现为制度设计理念方面的创新,而目_还体现为在上述理念的指导下所构 建的具体制度的创新。松务员法旅总结与吸收膝例锄经验教Ull的基础上,在分类制度、更新制度、 晋升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都具有突破性的创新。
   首先,松务员法肿分类制度的创新,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激励保障机制。  上述提到松务员法》 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在过去的燎例肿是没有对公务员内部进行系统分类管理规定的。
   现在松务员法旅第三章中特别规定,按照公务员的工作性质不同,对公务员进行职位分类,划分为综 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在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基础上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公务员的职务 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第14条、第15条)公务员的这种分类制度一是构建了公务员“职务晋 升”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克服了以往职位分类过于简单,造成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和阶梯过于单 一的问题,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为公务员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多元化的途径;二是设置专业技术类职 位,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了公平的社会评价标准与价值实现的途径,增强技术工作的权威性,拓展 了公务员职业发展的空问,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水平;三是克服了以往职务与级别联系过于 紧密,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幅度不合理的弊端。
    公务员的级别可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 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这就为中低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拓展了更 大的发展空问。上述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三个层次的制度建设,构成了较为完善的激励保障机制:公 务员晋升空问的拓展与途径的多元化;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业保护;中低层公务员级别晋升通道的设 定,形成了对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公务员的激励保障机制,三者的有机结合将极大的激发公务员的积 极性,使公务员制度中激励保障机制的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其次,松务员法肿更新制度的创新,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新陈代谢机制。松务员法>}」设了“聘 任制”,在第十六章中专门设置了“职位聘任”一章,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 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机关聘任公务员需签订书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为1 至5年”。  这一制度的设计是对(}-例>}1}突破。我国和国外公务员的任用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委 任制,另一种是聘任制。
  委任制的特点是职务常任,队伍稳定,但问题是能进不能出,队伍缺乏活力;聘 任制引入市场机制,用人开放灵活,队伍不断更新,但容易影响工作的连续性。由于社会发展越来越强 调政府的活力和效率,聘任制越来越多地被采用。
    在(例肿,早就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 多年来一直没有推行。松务员法)}f设置的聘任制则以职位聘任为基础,任职即成为公务员,具有公 务员身份;不任职,解除职务关系就不是公务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从而打破了多年以来公务员的 诸多管理都建立在身份基础上的传统做法,成功地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中,把职位 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对一些专业性强和辅助性的职位实行聘任制,体现了不拘一格用人 才的原则,适应了满足机关对较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客观需要,同时也将降低政府机关用人成本,为政府 机关吸引优秀人才,特别是专业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渠道,增强了公务员队伍的开放性,在制度层面解 决了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改善了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了公务员制度的生机与活力,完善了公务 员制度的新陈代谢机制。
     再次,松务员法肿晋升制度的创新,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竞争机制。松务员法别守“公开选拔” 与“竞争上岗”确立为法定的职务晋升方式之一。确认了“公选、竞岗”作为晋升方式的法律地位,对传 统的委任制进行了重要改革,使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有了重大突破。
  松务员法嵘45条规定:“机关 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 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 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公选、竞岗”晋升方式的制度设计,实现了坚持党管干部 原则与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统一,改变了职务晋升单纯由领导研究决定的单一方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到公 务员职务晋升中来,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实现了德才兼备用人标准与科学全 面客观评价方法的有机统一,有效地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公正公平地选拔人才;实现了坚持任人 唯贤的原则与社会化选拔方式的有机统一,拓宽了选人视野,广开了进贤之路。
    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 大改革,是一种从制度上实现选贤任能、能上能下的有力措施,是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的重大突破,是对 公务员制度中的竞争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第四,松务员法肿责任追究制度的创新,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监督机制。
  松务员法循次以法 律形式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制度。  由此,责任追究制度上升为公务员管理的一 项基本法律制度,这是公务员监督机制的突破。多年来,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一直是我国人 事制度管理中的一大弊端。
  如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畅通“出口”,是新形势下完善公务员管理 的客观需要,也是近年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  1995年2月,中共中央在镜政领导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肿提出了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的要求;2000年6月,又在权化干 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冲提出了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2004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 镜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辞职的形式、条件、程序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这次颁布的松务员 法)}J!」是把党内法规中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规定转为法律形式,使公务员辞职的内涵更加丰富,制 度更加完备。松务员法释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 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由此,责任追究制度上 升为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使那些只讲“政绩”,不讲实际,甚至祸害一方的领导干部再异地 为官成为历史。
  公务员制度的监督约束机制的突破,从更深层的意义看,有利于防止公务员“不作为’ 和“乱作为”,有利于引导领导成员树立科学的政绩观,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利于培育领导成员良好的从 政道德,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松务员法循次规定了严格的从业限制制度,这是对公务员制度的监督机制建设的又一突破。在 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借鉴国外一些通常做法的前提下,本次松务员法>h}定了严格的离职 从业限制。
  松务员法释l02条规定:“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后两 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 营利性活动。  ”这项制度的建立为防止某些公务员在职期问与被管理对象达成一种期权腐败,为维护市 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松务员法肚述制度设计理念与制度设计的创新,体现了公务员法的如下特点。 L法制化特点。松务员法拟法律形式建立了新陈代谢机制。松务员法脆」设了“聘任制”,从 而打破了多年以来公务员的诸多管理都建立在身份基础上的传统做法,成功地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 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中,为从法律上解决干部“能进不能出”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松务员法拟法律形式建立了竞争择优机制。松务员法>}l}确规定了录用办法、晋升程序、考核 奖惩等制度,体现了优胜劣汰的精神,为从法律上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松务员法拟法律形式建立了权益保障机制。松务员法淑定了公务员的s项权利、不得辞退公 务员的4种情形、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为从法律上解决公 务员的责任与权利不对称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松务员法拟法律形式建立了监督约束机制。松务员法淑定了公务员的9项义务、16项纪律, 规定了考核、惩戒、辞退制度、领导人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构建了专门防范为政不廉的制度设 计,为从法律上解决少数公务员的腐败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2科学化特点。  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在松务员法嵘三章里面规定公务员职位,按照 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及按职务划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 部分,把公务员任用划分为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三种方式,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公务 员队伍实行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按照分工洪同负责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
     建立了职位聘用制度。松务员法转门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设立了聘任规 定,规定聘任要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管理,促进了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 规定了严格的从业限制制度。
  松务员法)}l}确了公务员考核、惩戒、回避、辞退、定期转任、离职后 的从业限制,防止有些公务员在职期问和被管理对象达成一种期权现象,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 责令辞职等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制度安排。
     总之,松务员法)}f'J制度设计理念与制度设计的创新,体现了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对 公务员的管理监督与激励保障,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提高了公务员的工作效能,建设了 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通过公务员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 高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公务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建设与提高,从而进 一步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成效及完善措施 我国正式施行公务员制度始于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 布,这是对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 重大改革。
  十年来,公务员制度从中 央到省、地(市)、县、乡五级政府机关 稳步展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 用人环境,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 活力的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形 成。   在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 布十周年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对公务 员制度以及相关的知识进行一次全面 的了解和认识,以期对未来我国公务 员制度的完善和推进有所裨益。
   一、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 我们知道,当今世界各国对于政 府公职人员的称谓是各不相同的,在 英国,政府工作人员被称为“文职人 员”,也译为“文官”;在美国,则被称 作“政府雇员”,因为美国人认为,政 府公职人员只是政府的雇员,政府与 政府雇员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民法中的 合同法,即政府与其雇员间的关系只 是一种合同关系;在法国,政府工作 人员被称为“职能人员”;在我国,从 国民党统治时期开始把政府公职人员 称为公务员。
    从文宇表述上来说,是 直接沿用了日本对政府公职人员的称 谓。由于当时日本的法律制度是以德 国的法律制度为蓝本建立的,而德国 又一脉相承于法国,所以,我国的公 务员制度在某些概念的使用上,与大 陆法系的国家相同或相近。
  这些不同的 称谓,固然反映了由于世界各国文化背 景、历史传统、社会制度的不同而赋予了 它们的不同内涵和外延,但究其实质,这 些概念虽说不好通用,但仍有类似之处。   如公务员经由国家授权行使行政权,其 行为必须向国家负责,因此,在行为上必 须受到特定的限制等等。
   当前在我国,国家公务员是指代表 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 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其一与世 界各国的公务员有着共同的特征:W公 务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  行政权 来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 的确认和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 行使的合理基础。
  所以,公务员必须依法 行使行政权,即公务员是在法的统治下 活动的。(2)公务员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者。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行使行 政权的宗旨是实现国家设定的目标,即 实现公益,也就是说公益的实现是公务 员追求的理想。
    (3)公务员有。

200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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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4月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初步形成。此后,全国各地自上而下逐步开始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在实践方面,从中央国家机关开始,各级政府先后在"三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职位设置,制定了职位说明书,并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对原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身份过渡;各地陆续进行了考试录用的试点、推行工作,到今天已经基本确立了录用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凡进必考"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针对自身的情况对考核、培训、工资等其它制度环节进行了试点。
    在立法方面先后颁布了12个全国性的有关单项法规,覆盖了公务员制度的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任免、奖励、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培训、职务升降、回避、职位轮换等绝大部分环节。
   应该说,国家公务员制度已经在我国初步确立起来,也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一些是由于各种社会政治条件的制约使制度在运做中出现变形、不到位等问题。
  本文即着重对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问题的改善和解决提出几点初步的设想。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问题分析之一: 制度文本层面的分析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所有内容是由《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2个单项法规和一系列具体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构成的。
    从其效力上看还没有达到基本的层次,从内容上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公务员范围的界定问题: 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国营的管理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国会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1 。
     综上所述,各国公务员范围可能涉及到下列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内的人员,包括政务官、事务官(含工勤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外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军事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人员。
  其中,各国公务员普遍包括事务官,其他各类人员的取舍则构成各国间的差异。  同时,各国公务员法也以事务官为调整的主体。也就是说,各国总体上都把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官员以及由国库支付全年薪金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显然,这一范围不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同时,我国还规定党、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青妇等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 这一划分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强调工作组织机构的行政性,即只有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者才属于公务员;二是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我国不实行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因而没有政务官事务官的区分问题,所以所有的政府公职人员都属于公务员;三是薪金的支付来源不作为划分的依据;四是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  我认为这种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
   首先,我们知道,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在人事管理中实行分类管理,改变过去"干部"概念过于笼统,管理单一、缺乏针对性的弊端。分类应该根据其业务特点和性质进行。据此,我国原来的"国家干部"依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共产党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根本特点是政治性,应该按照党章进行管理。
    尽管存在党组织过度介入政府职能、党组织工作人员的薪金也由国库支付等现象,但是这部分"干部"毕竟有着其自身的特点;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其特征是社会性,应该按照其组织章程进行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特征是技术性、服务性。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包括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尝试,如建立职员制、聘任制、合同制等;国营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的管理主要应实行经济责任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和行使者。
    根据目前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中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这就说明其他各种"干部"有不同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应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但是在现实中,"参照执行"使分类失去意义。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探索,而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人事改革却"悄无声息",那么他们,尤其是其中的司法行政人员能否纳入"公务员"?他们与行政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本质的差异?如果有,为什么"参照执行"?将来是否有可能针对其特点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如果没有,为什么不纳入公务员范围?实际上他们都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而且在现实中他们的薪金支付同样来源于国家财政,在编制、行政级别、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各环节的管理都是统一的。
    有的学者认为基于我国"党政不分"的现状,党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应该纳入公务员范围,我认为不太妥当。"党政不分"尽管一时难以改变,但是把党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无疑会加重"党政不分";并且,党组织工作人员尽管履行了部分政府职能,但是他们的主要任务仍是党务工作,政治色彩浓厚,这与行政组织工作人员不同。
     其次,公务员范围不包括系统内的"工勤人员"是否恰当?目前,之所以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外,可能是考虑到目前这批人员量大、素质较差。但是(1)怎样确定"工勤人员"?以"职位的性质"作为依据还是传统身份制"干部--工人"的残余?将来怎样确定?(2)对"工勤人员"如何管理,以保证其素质及工作效率?这些问题都是在实际工作中必然面对的问题,但是《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扩大公务员范围,不仅把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政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并且还应当包括各系统中的工勤人员。"参照管理"作为权宜之计,不能长期实施,必须尽快予以分解。
  该并入的要及时并轨,统一管理;该从参照管理系列中分离出来的,要及时分离,单独管理。  因此应该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社会团体"社会化"的进程,增强其用人的独立性、自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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