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新农合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03〕3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新农合补助资金范围,包括按照 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由中央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以及由地 方各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第三条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坚持资金直达、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控有力的原则,并按照县级(指县、县级市、 市辖区等,下同)统筹和市级(指地级市,自治州等,下同)统 筹的不同管理方式,确...全部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新农合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03〕3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新农合补助资金范围,包括按照 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由中央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以及由地 方各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第三条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坚持资金直达、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控有力的原则,并按照县级(指县、县级市、 市辖区等,下同)统筹和市级(指地级市,自治州等,下同)统 筹的不同管理方式,确定资金支付流程。
第四条实行县级统筹的地区,应当将各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 补助资金统一归集到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 保专户)。其中:
(一) 中央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中央新 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到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下同)财政国库单一账户。
省级财政应当在收到中央新农合补 助资金预算文件后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并在预算分解 后5个工作日内,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 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零 余额账户)将中央新农合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
(二) 省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库部 门)根据省级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文件,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 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三) 市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 根据市级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文件,通过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特设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
(四) 县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国库部 门)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第五条实行市级统筹的地区,应当将各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 补助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
其中:
(一) 中央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以及省级财政承担的 新农合补助资金,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程 序和时间要求,直接支付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
(二) 市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国库部 门)通过市级财政特设专户支付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
(三)县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国库部 门)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支付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第六条各级财政要加强新农合补助资金的预算和资金支付管 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中,下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 金,原则上要先于上级财政支付到位;在确保满足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基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省级财政向市县财政社保专户、市级财 政向同级或县级财政社保专户、以及县级财政向同级财政或市级财 政社保专户拨付本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的具体时间,由省 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本办法发布前已经预拨新农合补助资金的地方,财政 部门(国库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预拨情况进行清理,并在本办 法发布后25个工作日内,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联合社会保障部 门)将预算文件及有关拨款凭证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社会保障 司)备案,相应收到的上级财政新农合补助资金纳人本级财政国库 单一账户统一管理,不对已预拨的资金进行调整。
第八条市、县财政部门对于归集到同级财政社保专户中的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当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财政部关于 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号) 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加强资金支付与会计核算管理。
第九条财政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新农合补助资 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尽快将财政社保专户新农合基金纳入 动态监控系统管理,建立资金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
(一) 财政部(国库司会同社会保障司)根据动态监控信息, 对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进行监控管理,并对新农合补助资 金运行情况予以通报。
(二) 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中央新农合补助资金预 算分解文件和省级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文件(纸质或电子)报送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和国库司)备案。
(三) 省、市、县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 时,应当载明以下信息: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及省级分解预算文 号(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填写,市县财政国库部门不予填写)、专 项资金项目名称、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 行、具体用途、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支付金额、收款人 名称、收款人账号。
支付指令载明的信息由代理银行按照与财政部 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实行动态监控。
(四)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建立基金动态 监控信息沟通制度。第十条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使用的有关支付凭证及 会计核算管理,分别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 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6〕2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 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006〕27 号)执行。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以及市县财政特设专 户,与同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与资金调度,按照财 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开设特设专户的市县,应当参 照财库〔2006〕23号文件关于特设专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 设和信息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 定,加强新农合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 留、挤占和挪用资金。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追究单位责 任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