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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流程是如何规定 的?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流程是如何规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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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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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2001年5月发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 作管理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 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 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 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1) 举报人可以当面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信函 或其他书面方式举报。
  (2)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 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 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监督机构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 方式的举报,指定专人拆阅、登记。
    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 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3)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 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对不属于 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 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情况复杂的可以 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4)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 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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