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计生委[1997]13号文件求
辽计生委字[1997]13号
(有效)
各市、县(区)计生委: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通过,现对修正后的《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 关于生育调节
1.“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属初次生育的,怀孕后,须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应如何理解?
答:《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述“依法确立夫妻关系”是指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经婚姻登记部门批准...全部
辽计生委字[1997]13号
(有效)
各市、县(区)计生委: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通过,现对修正后的《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 关于生育调节
1.“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属初次生育的,怀孕后,须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应如何理解?
答:《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述“依法确立夫妻关系”是指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经婚姻登记部门批准,领取结婚证书的夫妻。
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属初次生育的,怀孕后,持下列有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生育手续:
(1) 结婚证;
(2) 户口簿;
(3) 身份证;
(4) 妊娠证明等有关证件。
具体按《辽宁省生育规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对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经晚婚动员仍然坚持结婚的应允许结婚,但要求实行晚育。各地要制定并落实鼓励晚婚、晚育的办法。
2.如何进行病残儿鉴定工作?
答:病残儿鉴定工作和鉴定标准按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辽宁省病残儿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辽宁省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及遗传性疾病第二胎优生原则》的规定执行(辽计生委字[1998]18号)。
3.对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规定的夫妻,“怀孕后无正当理由,擅自进行引产的”应如何理解?
答:对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规定的夫妻,必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按照规定的生育年龄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但怀孕后不得私自进行引产,如确需引产者,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怀孕后无正当理由”,主要指私自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行为。
4.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规定的夫妻怀孕后,具备哪些正当理由才能批准引产?
答:正当理由主要指:①医学认为继续妊娠有碍母亲健康或不利于优生的;②有关部门出具真实有效证明,确因招工、招生、出国等原因不能继续妊娠的;③市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可以批准的其他理由。
5.自报婴儿死亡的“确凿证据”是指什么?
答:主要是指:①验明正身的婴尸;②医疗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死亡证明;③乡(镇、街)、村(居)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死亡证明。
7. 关于收养子女的,其生育、收养、送养的子女数如何计算和掌握?
答:应以《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数为法定依据,合计计算收养人生育、收养或送养的子女数。如干部、职工、城镇居民按《条例》规定只生育一个孩子,当事人不愿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收养的孩子应作为收养人已有一个孩子计算,不得生育;如符合生育两个孩子规定,收养人生育、收养或送养合计已达到两个孩子的,应作为已有两个孩子计算子女数,不得生育。
对于收养人生育、收养或送养的合计子女数已达到《条例》规定子女数坚持再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的有关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7. 夫妻依法收养第一个孩子是病残儿,可否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
答:可比照“只有一个孩子,经市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规定,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
8.“再婚夫妻一方计划内生育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经批准后,可再生育一个孩子,应如何掌握?
答:“一方未生育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是指未生育一方,即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
批准生育时年龄不得小于30周岁。计算方法:批准生育年份减出生年份等于30周岁。年龄计算精确到年。
9.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生育子女如数如何计算?
答:按再婚前双方生育、收养、送养和过继的子女存活总数合计计算。
但再婚夫妻离婚后,由于婚姻关系所形成的继子女,经法律判决无抚养义务和赡养关系的,可不计算子女数。
10.《条例》中提到的“农民”应如何认定,农转非人员已领取二胎生育指标的如何处理?
答:以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户口的性质为准。
是农业人口的按农民对待;农村中的非农业人口不按农民对待。
对农转非人员已经领取二胎生育指标的,女方农转非前已经怀孕的,生育指标继续有效;尚未怀孕的,生育指标作废,按非农业人口对待。
鉴于部分农民在改革开放中职业变化较大的新情况,对于有些人是否按“农民”对待,可由市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本着不突破中、长期人口计划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并报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1.全民、集体所有制农、林、牧、渔场职工,能否按“农民”对待?
答:全民、集体所有制农、林、牧、渔场的在籍固定职工,不按农民对待。某些农、林、牧、渔场因体制改革,取消了公费医疗、取暖费、副食品补贴、劳保费、退休金等劳保福利待遇,负担国家农业税和场部提成、义务工, 工作调动不视为全民、集体职工的,可按农民对待。
12.1985年10月1日以后更改为少数民族的,不照顾生育第二胎;在此之前已经改为少数民族的,按《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胎。
对假报少数民族骗取二胎指标已经生育的,按超生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出具假证明的按《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3.女方是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照顾生育二胎如何掌握?
答:女方是农民,只有一个女孩,并且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的,方可照顾生育第二胎。
14.农民夫妻一方是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孩子的可照顾生育二胎,是指哪些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
答:“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是指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通时,总人口在全国为五十万以下的少数民族。
在我省有锡伯、高山、达斡尔、傈傈、畲族、水族、纳西、柯尔克孜、土族、仫佬、羌族、毛难、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裕固、京族、鄂伦春、赫哲、珞巴二十个少数民族。
15.同胞兄弟两人以上均为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照顾生育二胎应如何理解?
答:是指同胞兄弟(不含姐妹)两人以上都是农民,其中只一人有生育能力并且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或配偶丧失生殖机能不能生育,允许有生育能力的一人生二胎,并对不能生育的在生活上给予扶助和赡养。
16.农民中的有女无儿户,其中招婿的一女,只有一个孩子的照顾生育二胎,应如何掌握?
答:农民夫妻只有两个以上女儿,所有女儿和女婿都是农民,只允许其中招婿的一个女儿生育二胎,并签定赡养老人合同。
不履行赡养老人合同的按超生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17.农民夫妻一方残废,相当于残废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只有一个孩子可照顾生育二胎应如何掌握?
答:“农民夫妻一方残废”是指因后天疾病或外伤造成的残废。
残废程度相当于残废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只有一个孩子的,可以照顾生育二胎。
相当于残废军人二等甲级以上具体标准是:①两肢部分失去或完全失去作用者;②一腿或一足、一臂或一手失去或完全失去作用者;③两肢以上部分强直,尚能勉强动作者;④双目失明或双耳全聋且哑者。
18.海岛上的常住居民照顾生育二胎如何掌握?
答:“海岛上的常住居民”是指夫妻双方在海岛上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并持有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常住户口的居民。
海岛居民不符合优生要求的,不照顾生育二胎。
19.符合照顾生育二胎或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生育年龄应如何掌握?
答:凡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一款1~2、5~12项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批准生育手续时女方年龄不得少于28周岁。
计算方法:批准生育手续年份减女方出生年份等28周岁。女方年龄计算精确到年。
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一款3、13项规定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生育年龄不受限制。
20.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规定的夫妻交纳社会负担费后,表示不再生育或孩子死亡的,是否退回社会负担费?
答:(1)表示不再生育的,全额退回社会负担费。
(2)生育后,孩子在一周岁以内死亡表示不再生育的,全额退回社会负担费;要求再生育的不退,但重新办理批准生育手续时,不再收费。
二、 关于优生与节育
21.对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在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节育措施上有什么要求?
答:有生育能力的妇女必须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必须自觉落实安全可靠的节育措施,提倡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有两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妻一方做结扎手术。
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节育措施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
22.对施行结扎手术的是否发给营养补助费?
答: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都应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采取措施节制生育,这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实施结扎手术的不发给营养补助费。
对个别困难户,可按困难补助的有关规定处理。
23.对计划外怀孕不及时中止妊娠的应否给予处罚?
答:凡是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经教育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应给予处罚。
具体处罚办法按《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24.因施行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应如何处理?
答:经县(区)以上节育技术小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不含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经医院证明,在住院或休息治疗期间按以下规定处理:①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季节工 合同工,下同)工资照发。
其治疗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造成死亡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工伤、工亡处理。
其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均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支付。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亦按上述规定执行。②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治疗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按当地人均收入由乡(镇)、村给予适当补助;造成死亡的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比照工亡一次处理。
未经鉴定或经鉴定不属于节育手术并发症以及私自就医者其治疗费自理。
25.施行吻合手术需要履行哪些手续,费用如何解决?
答: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允许再生育的,凭所在单位证明,经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持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介绍信和生育证明,方可到有关医疗单位施行吻合手术。
无存活子女或只有一个孩子而被确诊为病残儿的,其吻合手术的检验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由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经费开支;军人及随军家属由国防经费开支。
其它情况施行吻合手术的费用自理。
26.经销避孕药具的,如何办理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答:经销避孕药具的许可证,由省计生统一印制,市计生委审核、批准。
27.没有节育手术合格证的人员,能否施行节育手术?
答:施行节育手术的人员,必须持有节育手术合格证。
对没有节育手术合格证人员施行节育手术的,按《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 关于优待与奖励
28.晚婚、晚育待遇的规定如何执行?
答: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初婚”指第一次结婚。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
女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婚。
职工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90天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
难产者另增加产假15天。
晚婚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男方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先进。
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婚假、护理假和产假待遇的,由各地区、各单位给予其他优待。
29.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合法夫妻终生自愿只生(养)育一个孩子,并已经落实节育措施,女方年龄在23周岁零九个月至49周岁之间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在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不予办理。
3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女方户口为准。
女方户口在我省的,可在我省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户口不在我省的,我省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2.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后,可否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答:不再婚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如再婚,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规定而不生育的,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要求生育的和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规定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3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丧偶或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答:再婚前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再婚后如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规定而不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托幼费由原抚养该独生子女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要求生育的,应退回已享受的再婚前的一半和再婚后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孩子,都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答:1988年5月30日以前登记再婚的,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规定而不生育,再婚后各自的独生子女均由双方直接共同抚养,其独生子女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发给各自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一半,托幼费由双方单位各自全额负担。
再婚后双方只直接共同抚养一个独生子女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托幼费由原抚养该独生子女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1988年5月31日(含31)以后登记再婚的,不符合《条例》中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虽都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这两个孩子都不能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35.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妻,其子女死亡,另存活一个的,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答: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夫妻保证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36.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妻,一方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另一方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答:夫妻共同申请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如判刑的一方被开除公职,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37.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答:以实际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只存活一个,夫妻保证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存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生育双(多)胞胎并非个人意志决定,所生子女数虽然超过了生育计划指标,但应按计划内生育对待。无论是第一胎还是按政策规定照顾再生育所生的双(多)胞胎,均不能因此而影响除独生子女待遇以外的正常福利待遇。
38.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的孩子死亡后,是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答:孩子死亡后,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以前享受的不退。
要求再生育的准予生育;生育一个孩子后,保证不再生育的,可再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前死亡(不包括因触犯刑律死亡),夫妻不再生(养)育的,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39.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条例》规定又照顾生育了第二个孩子的,可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答:不能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从批准生育第二胎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全部退回(再婚夫妻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本(解释)第32条处理)。
40.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又生育一个孩子后,私自将收养的孩子送给他人,生的这个孩子可否按独生子女对待?
答:收养和生育合计已有两个孩子,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但依法解除收养关系除外。
4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妻,将其中一个孩子送人抚养,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否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答: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42.夫妻双方都是职工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托幼费(含管理费、保育费,下同)如何发给?
答:夫妻双方都是职工的,不论在我省或在外省工作,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均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每月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夫妻双方都在我省工作的,其独生子女的托幼费,按入托所在地财政部门规定的补贴标准,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女方在我省工作,其独生子女在我省入托,托幼费由女方单位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补贴标准全额负担。
43.夫妻一方是职工,另一方不是职工,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托幼费如何发给?
答:夫妻一方是职工,一方是农民、城镇无业居民或待业人员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女方是职工的,其独生子女托幼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各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补贴标准全额负担。
女方是农民、城镇无业居民、待业人员的,其独生子女的托幼费自理。
44.出国留学或带工资入学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应如何解决?
答:夫妻双方都公费出国留学或带工资入学,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仍由夫妻双方原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
夫妻一方公费出国留学或带工资入学,另一半自费出国留学或不带工资入学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公费出国留学或不带工资入学的一方原工作单位酌情处。
夫妻一方自费出国留学或不带工资入学,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负担一半,另一半由自费出国留学或不带工资入学的一方原工作单位酌情处理。
夫妻双方均自费出国留学或不带工资入学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原工作单位酌情处理。
45.独生子女的父母死亡后,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托幼费如何解决?
答:夫妻同时双亡,独生子女由亲属代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托幼费,由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分期或一次性发给代养人。
夫妻非同时死亡,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后死亡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
夫妻一方是职工,职工死亡后,另一方再婚前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仍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46.企业、事业单位在改革中经济管理体制改变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何解决?
答:企业、事业单位,在改革中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经济管理体制,都必须按规定兑现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或企业,但仍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其它费用的,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仍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
采取私营、股份、租赁等经营形式的单位,亦应按此办理。
47.停薪留职人员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应如何解决?
答:停薪留职人员从事其它工作后,如向原工作单位定期交纳劳动保险费或其它费用的,其独生子女的待遇仍由原工作单位负担;如不向原工作单位交纳劳动保险费或其它费用的,原工作单位不再承担。
48.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死亡或被判刑,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何解决?
答:抚养子女一方死亡或被判刑后,独生子女由亲属代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托幼费仍由原抚养子女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49.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不含部队全民、集体企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地方单位职工,其独生子女的托幼费如何解决?
答:夫妻双方分别在我省境内的部队(不含部队的全民、集体企业单位,下同)和地方单位工作,其独生子女送到地方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入托的,由地方工作的一方(不分男女)所在工作单位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补贴标准全额负担;送到部队单位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入托的,由收托的托儿所、幼儿园按部队规定的补贴标准全额负担,不再向地方工作的一方职工所在单位收取。
夫妻双方均在地方单位工作,其独生子女送到部队单位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入托的,由夫妻双方所在的工作单位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补贴标准各负担一半。
夫妻双方均在部队单位工作,其独生子女送到地方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入托的,由部队单位负担。
部队的全民及集体企业单位按照地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50.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托幼费的经费来源如何解决?
答: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项下开支。如有困难可在单位行政费或事业费中解决。
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由企业福利基金、利润留成中解决。
51.夫妻双方都是农民,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何发给?
答:原则上由乡、村发给现金。发给现金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减免义务工、少收或免收提留、降低承包指标、多承包责任田(包括山林、果树)等办法变通解决。
52.独生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按两人份分给自留地、口粮田应如何执行?
答:独生子女是农业户口可享受的两人份自留地、口粮田,由所在村、组从留有的机动地中。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