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招标文件明确限制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 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有些工程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为保证工期、质 量,减少建设工程中的摩擦和工作量,或为了减少与中标人之间的协调和管理难度,明确 禁止和反对联合体投标。 但是,有些大型或超大型的建设工程项目,往往不是一个投标人 所能完成的,所以,招标人(业主)往往允许几个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因 此,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对此,《建筑法》 第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全部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 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有些工程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为保证工期、质 量,减少建设工程中的摩擦和工作量,或为了减少与中标人之间的协调和管理难度,明确 禁止和反对联合体投标。
但是,有些大型或超大型的建设工程项目,往往不是一个投标人 所能完成的,所以,招标人(业主)往往允许几个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因 此,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对此,《建筑法》 第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政府釆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可见,不管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 法》,对联合体的规定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 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 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投 标人之间的竞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 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可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比《招标投标法》更进一步,要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说明是否允许或禁止投 标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因此,投标人是否组成联合体以及与谁组成联合体,都由投标人自行决定,任何人不 得干涉。
但是,有些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不得投标,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因为法律只规定了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因此,招标文件不能规定一定非得组成联 合体投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限制联合体投标,是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