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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哪些情形 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哪些情形 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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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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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第89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 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履 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4)丢失或者篡改缴 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 的;(5)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如果泄露用人 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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