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致人损害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I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时致人损害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侵权行 为致人损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 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不排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时 会出现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情况,比如,行为人醉酒驾车 撞伤他人,心脏病患者在驾车过程中突然心脏病发作来不及服药, 暂时失去意识导致车辆撞伤行人等。 我国侵权责任法之前的法律 和司法解释没有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 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做出规定。实践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 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 因醉酒导致的交通事故更是年年频发,这种情况如何承担侵权责 任常常引发争议...全部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侵权行 为致人损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 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不排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时 会出现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情况,比如,行为人醉酒驾车 撞伤他人,心脏病患者在驾车过程中突然心脏病发作来不及服药, 暂时失去意识导致车辆撞伤行人等。
我国侵权责任法之前的法律 和司法解释没有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 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做出规定。实践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 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 因醉酒导致的交通事故更是年年频发,这种情况如何承担侵权责 任常常引发争议。
因为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过错 的前提是行为人有意思能力。如果行为人丧失了意识,就无过错 可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如果已攀丧失了意 识,也就是说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侵权责任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 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三个层面,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暂时无意识或失去控制时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规定。
1。过错责任原则。这里的过错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丧失意识存在过错。如果 是因为自己的过错,丧失了意识后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那么行为人 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 制本来意味着行为人失去了辨认的控制能力,其在致害之时主观 上并不存在过错,但是行为人对其出现“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 控制”这种状况存在过错,即是“过错”导致其丧失意识。
因此,应 当对丧失意识后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比如,某人患有心脏病,需每天按时服药,医生禁止其骑自行车外 出,但是,该人未按医嘱服药,并骑车外出,结果途中心脏病发作, 丧失意识后摔倒并撞伤一行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人对 于失去意识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的程度来承担侵权责 任。
二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丧失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 成他人损害具有过错。比如,行为人受失眠困扰,服用了大量安眠 药品,本应该在家卧床休息,但是却执意驾驶车辆出行,在驾驶过 程中,逐渐失去意识,撞伤他人,这时行为人虽然对于他自己“暂 时丧失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情况没有过错,但是其在明知自己 可能会暂时丧失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情况下仍然坚持驾车出行, 说明其对造成他人损害具有过错,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 责任。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 失去控制没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不是 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过需要根据公平分担的规定, 适当分担被侵权人的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依据该规定,行为人的责任可以根据行为 人的经济状况来确定: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较好的,可以多补偿一些 受害人的损失;行为人经济状况不好的,可以对受害人少补偿一 些。
此处立法用的是“补偿”而非“赔偿”。因为后者意味着适用 填平原则,受害人损失多少赔多少。前者通常行为人没有过错,是 根据行为人的经济能力,适当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我们前面讲过,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原则条款,其对于 如何适用公平原则并没有明确内容。
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这一补偿 规定就是立法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体现。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导致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 成他人损害”,实质上属于过错的具体情形。
一方面,我国刑法和 相关行政法规都规定,醉酒的人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侵权责任法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确定,醉酒的人致人损害不能免 除或减轻其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之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因醉酒和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判决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责 任。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或者滥用麻醉药 品或者精神药品后会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 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但行为人放任结果的发生,仍然驾车或者采取 其他方式造成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虽然侵权行为发生 时,行为人已经丧失意识,似乎没有“过错”可言,但是,其行为本 身具有违法性,应当对此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导致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也属于本条第一款中的具有过错的情形, 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
之所以,将其作为本条的 第二款,是为了对这个问题予以更加清楚的强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