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为什么无权处分行为中善意第三
又有题做了
民事行为是民法的基本问题,由民法典规定,但我国还没有民法典,民法通则也没有怎样规定。你说情况是合同法的问题吧。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全部
又有题做了
民事行为是民法的基本问题,由民法典规定,但我国还没有民法典,民法通则也没有怎样规定。你说情况是合同法的问题吧。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从条文可以看出,前两种情况是说的是,行为人所订立的合同,需经有权订立合同的人追认,合同才有效,也就是订立合同这个法律行为的有效性问题。
第三种情况说的是处分财产的问题,并不是合同本身,是因无财产处分而导致合同效力待定,跟上述两种情况不同。
也可以这样理解:行为人与善意第三人订立合同,在资格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合同内容中涉及处分他人的财产,从而导致合同效力待定,当权利人追认处分财产的行为(不是订立合同的行为)时,行为人与善意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才有效。
前两种情况的催告和撤销,是直接针对合同的。而第三种情况是间接的,即先确认处分行为的有效性,然后再确定合同的是否有效,对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财产的权利人不能直接干预。
无权处分行为中善意第三人,应该也有催告权,但处分财产是单方面的行为,不象订立合同那样是双方共同的行为,所以第三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我应该已说明白了吧。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