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货赠送”,是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 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
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①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 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
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 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 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
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 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 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
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②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 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
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 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 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
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 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例如,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X X型号手机 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成本3000
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会计
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 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x x手机 3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1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20
贷:库存商品一 x x手机 3000
库存商品——电池 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生产(销售)手机有对应的进项和 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而没有销项税额,表
面上不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当中, 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
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 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 定的形式要件:①有
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
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②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 别注明;③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 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何种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 售增加利润,“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